(1)精神分裂症药物治疗应系统而规范,强调早期、足量、足疗程的“全病程治疗”。一旦诊断明确应及早开始用药。药物应达到治疗剂量,一般急性期治疗期为2个月。有些患者、家属甚至医生过分担心药物不良反应往往采取低剂量用药,症状长期得不到控制,达不到应有的治疗效果。 (2)治疗应从低剂量开始,逐渐加量,因在此阶段的患者对治疗效果与副作用均较敏感。多数研究者建议,应选用新一代的抗精神病药物。高剂量时密切注意不良反应,门诊病人用药剂量通常低于住院病人,一般情况下不能突然停药。 (3)维持治疗对于减少复发或再住院具有肯定的作用。第一次发作维持治疗1~2年,第二次或多次复发者维持治疗时间应更长一些。维持治疗的剂量应个体化,一般为急性治疗期剂量的1\/2~2\/3。美国精神分裂症结局研究组的研究结论是,经典抗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剂量不应低于300mg\/d(以氯丙嗪折算),否则预防复发的效果会降低。非经典抗精神病药物维持剂量比急性期治疗量适当减少,但具体减少到何种程度,尚缺乏成熟的模式。 (4)不管是急性期还是维持治疗,原则上单一用药,作用机制相似的药物原则上不宜合用。对于出现抑郁情绪、躁狂状态、睡眠障碍的患者可酌情选用抗抑郁剂、心境稳定剂、镇静催眠药,有锥体外系反应可合用安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