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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论

西方伦理思想中一种以幸福解释道德的本质和目的的伦理学说。特点是把追求幸福看作道德行为的出发点和内在动力,认为幸福是唯一合乎人性需要和值得追求的,是道德的最高原则和人生的最终目的,幸福就是道德。幸福论常常与禁欲主义相对立,而与快乐主义相结合,带有明显的利己主义特征。但某些持幸福论观点的伦理学流派,有时也强调公共幸福,表现出利他主义倾向。

幸福论的思想渊源可追溯到古希腊早期的思想家梭伦,他把幸福范畴提到道德研究的首要地位。后来,赫拉克利特、德谟克利特等人把这种道德研究的结果上升为道德哲学的范畴。亚里士多德集古希腊幸福论之大成,建立了第一个完整的适合奴隶主阶级需要的理论体系。伊壁鸠鲁(见伊壁鸠鲁伦理思想)继承德谟克里特的伦理思想,在快乐主义伦理学说中阐发了其利己主义的幸福论观点。文艺复兴运动以后,资产阶级伦理学家在批判中世纪否定现世幸福的宗教伦理学的基础上,重新肯定了追求幸福的道德价值。从F.培根、T.霍布斯、J.洛克、D.休谟等经验论者,到 J.边沁、J.S.密尔等功利主义者的伦理思想,都不同程度地表现出幸福论的倾向和传统。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的伦理思想本质上都是特殊意义的幸福论,而继承这一传统的L.费尔巴哈更以合理利己主义理论为核心,完成了幸福论伦理学体系,达到了近代资产阶级幸福论伦理思想的最高峰。

幸福论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突出地表现为拒绝把道德和幸福对立起来,反对把幸福的获得推到虚无缥缈的 “天国” 或“彼岸世界”,也反对把幸福只归结为“合乎道德的思想方式”和“道德感受”,它要求实现人民的现实的幸福。幸福论的缺陷在于,离开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和人们所处的社会地位,抽象地论证幸福的普遍性和永恒性,掩盖了被剥削阶级和剥削阶级之间的利益对立,最终表现出资产阶级利己主义的本质,因而它不可能成为科学的道德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