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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

指自然人以遗嘱方式表示在其死后将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人的法律行为。设定遗赠的人称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称受赠人或遗赠受赠人,通过遗赠赠与的财物称为遗赠财产或遗赠物。

遗赠制度早在罗马法中就有规定。中世纪它曾被教会广泛利用,形成了一种遗嘱继承的方式。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中,都有关于遗赠的规定,即遗嘱人处分特定财产给某人,遗赠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赠是单方的、无偿的法律行为,只须遗赠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并不需要征得受赠人的同意。但遗赠不同于生前赠与,遗赠是死者生前作出处分而于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所以必须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具备设立遗嘱的法定要件,方为有效(见遗嘱继承)。

遗赠是以遗嘱处分自己财产的特殊形式。遗赠与遗嘱继承二者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遗产所有权的转移,这种转移也都是在遗嘱人死后开始。二者的区别为:

(1)遗嘱继承人直接从遗嘱人处取得遗产,遗赠受赠人则不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而是从遗嘱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处取得遗产。根据设定的遗赠,受赠人和继承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受赠人有向继承人追索遗赠财产的权利,继承人有向受赠人交付遗赠财产的义务。

(2)遗嘱继承人继承遗产,同时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受赠人只接受遗赠物,并不接受遗赠人的债务。但继承人只是在清偿债务和扣除必继份以后,才从剩余遗产中交付遗赠财产。如果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继承人不负对受赠人交付遗赠财产的义务。苏联民法规定,受托负责执行遗赠的继承人,在所取得的遗产的实际价值的限度内执行遗赠。

遗赠由遗赠人嘱托的继承人或执行人执行。遗赠可以附有条件(见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附有条件的遗赠,继承人在交付遗赠财产时可以要求受赠人完成遗赠所附的条件。受赠人接受此项财产以后就要受其约束,承担相应义务。如果受赠人放弃受领的权利,遗赠财产一般按法定程序由继承人承受(见法定继承)。中国的司法实践是,对附有公益义务的遗赠,遗赠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有关组织或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他履行义务,或者追还他所得的财产。如果受赠人放弃受领权利,遗赠财产按法定程序由继承人继承或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