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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知觉

人对社会客体的感知和认识过程,与对自然客体的感知和认识过程相对应。包括对他人、对自己和对群体的知觉。原来这个术语主要用来指人际知觉,即个人对个人的知觉。苏联社会心理学家г.Μ.安德烈耶娃认为,社会知觉的内涵更加广泛。从知觉客体来看,它不仅指个人对个人的知觉,而且也包括对群体的知觉。从知觉主体来看,不仅个体,而且群体也可以视为知觉主体,如群体对其成员的知觉,群体对其他群体的知觉,群体对其他群体成员的知觉,群体对自身的知觉等。

社会知觉的概念是美国心理学家J.布鲁纳于1947年在知觉研究中采用的,用来指知觉的社会决定性,即知觉不仅仅决定于客体本身,也决定于主体的目的、态度、价值观和过去经验。这种用法与社会心理学中的用法有所不同。在社会心理学中,社会知觉主要用来表示对人、对己和对社会群体的知觉。

社会心理学中社会知觉的知觉一词,其含义与传统普通心理学中的知觉也有所不同。在传统普通心理学中,知觉不包括判断、推理等认识过程。这里的知觉既包括对人的外部特征的知觉,也包括对人的个性特点的理解,对人的行为的判断和解释。这里的知觉相当于认识,因此在社会心理学书籍中有人主张用“社会认识”一词来代替社会知觉。

苏联社会心理学家Α.Α.包达列夫认为,人际知觉过程具有两个层次,表现为反映社会现实的两个水平,即感知水平和逻辑水平。前者指形成关于某人外貌的形象,如外表、衣着、表情等。后者指在感知基础上对该人个性特点的推论。苏联的研究查明,在感知水平上对人知觉和对物知觉也有所不同,如人面辨认阈限低于物体辨认阈限。

F.海德在其《人际关系心理学》一书中指出对人知觉和对物知觉的3个差别:

(1)人能体验其内部生活,而物不能。每个人都体验到其思想和感情,认为别人也是如此。

(2)物不被认为是其自身活动的原因,而人则往往被认为是第一原因。责任感就意味着个人的行动有其内部原因,而不只是对环境力的反应。

(3)人可以有意识地操纵和利用知觉者,而物则不能。对人知觉的目的就是使观察者预测作为刺激之人的可能的行动,以便预先计划自己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