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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音乐

原指古代留传下来堪称经典的音乐作品,后广指一切将深刻的思想内容与完美的艺术形式相结合的典范音乐作品。在这种意义上,这一概念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不同历史时代和不同国家、民族的高度艺术性的民间或专业的音乐,均可称为古典音乐。

在欧美音乐中,古典音乐的概念具有多种解释:

(1)专指德奥18世纪下半叶~19世纪20年代以J.海顿、W.A.莫扎特和L.van贝多芬为代表的音乐,即所谓“维也纳古典音乐”(亦称“维也纳古典主义音乐”或“维也纳古典乐派音乐”)。在这里,古典音乐的概念是狭义的,它具有地理和历史的范畴,特指具体的音乐风格和流派(见维也纳古典主义音乐)。

(2)从维也纳古典音乐的历史时期往前推移到C.W.格鲁克、G.F.亨德尔和J.S.巴赫的音乐,甚至再往前追溯到欧洲文艺复兴以来的各国专业音乐。在这种意义上,这一概念扩大了地域和时间的范围,突破了特指的音乐风格和流派的限定。

(3)从维也纳古典音乐的历史时期往后延伸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欧美专业音乐,即将浪漫主义乐派和民族主义乐派作曲家的创作均包括在内。在这个意义上,古典音乐与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后的现代音乐形成了两个对应的概念。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音乐语言和艺术手段的不同。前者遵循传统的调式、调性、和声功能体系等创作技法,后者则突破了这一传统创作方法。

(4)将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的非纯粹娱乐性质的现代专业音乐包括在古典音乐这一概念所指的范围之内。在这种意义上,古典音乐与严肃音乐的概念合而为一,而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单纯娱乐性质的轻音乐、流行音乐或其他通俗音乐。

此外,在轻音乐范围里,有时也采用“古典”的概念来指某些经过时间检验,被人们奉为楷模的轻音乐作品,如古典轻歌剧、古典爵士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