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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产前检查应从确诊早孕期间开始,首次检查未发现异常,应于妊娠20周起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妊娠20-36周每4周检查1次,妊娠36周以后每周检查1次,即于妊娠20、24、28、32、36、37、38、39、40周,共检查9次。高危孕妇酌情增加产检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