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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制法

奴隶制国家制定和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维护奴隶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奴隶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表现。其内容由奴隶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其目的在于确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法。和奴隶制国家一样,它随着原始社会的解体和奴隶社会的形成而诞生,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

世界上大多数民族都经历了奴隶制社会这个发展阶段,也都存在过奴隶制法。中国奴隶制法到了殷商时期(约前16~前11世纪),由于阶级斗争的激化而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即所谓“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左传·昭公六年》),“刑名从商”(《荀子·正名》)。到西周(约前11世纪~前771)穆王时,令吕侯制作刑书,史称“吕刑”,可见中国奴隶制社会已有成文法。

殷墟出土的桎梏奴隶陶俑

在人类历史上,最先进入奴隶制社会的,除中国外,还有埃及、巴比伦、印度等国。它们都有各自的法。其中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共282条,是一部涉及刑法、民法和诉讼法等各方面的初具规模的法典。公元 6世纪拜占廷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编纂的法典更是一部比较完善、影响比较深远的奴隶制法(见罗马法),对于后世资本主义立法有重要影响。

奴隶制法在不同的奴隶制国家和不同的发展阶段,都各有其自己的特点;但是,由于它们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相同,又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型法的共同特点:

确认并用极其残酷的刑法维护奴隶主的私有制

特别是维护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生产者──奴隶。奴隶主不仅直接掠夺奴隶的劳动成果,而且完全占有奴隶的人身。在法律上,奴隶不是权利主体,而是权利客体──物。奴隶主可以任意处置奴隶,就像处置自己的所有物一样,可以买卖、赠与、继承,甚至屠杀和充作殉葬品。主人杀伤奴隶,不仅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而且是奴隶制法所确认和保障的重要权利。如果他人杀死或伤害奴隶,不认为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只对其主人负责赔偿财产上的损失(《汉穆拉比法典》第219、220条)。如果盗窃或藏匿奴隶,协助奴隶逃跑,或者去掉他人所有的奴隶的标志者,则认为是犯罪,处以重刑,甚至可以处死(《汉穆拉比法典》第15、16、19、226、227条)。除奴隶外,奴隶主的其他私有财产,如土地、房屋、牲畜等,奴隶制法也都有极其严格的保护条款。如果奴隶侵犯奴隶主的财产,要处极刑。在《汉穆拉比法典》的282条中,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文就有100多条,侵犯私有财产被处以死刑的条文就有30多条。罗马的《十二铜表法》规定,债务人如果不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将他拘捕,带上足枷或手铐出售于国外,或处以死刑,乃至砍切成块(《十二铜表法》第3表第2、3、5、6条)。

殷墟出土作为祭祀牺牲的奴隶遗骸公开规定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地位

奴隶制法不仅明确规定了奴隶的无权地位,也明确划分了自由民内部的不同等级以及他们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中国古代的礼,严格划分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界限,维护着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地位和奴隶主内部上下等级之间的关系,即所谓“别亲疏贵贱之节”(《礼记·三年问》),“序爵所以辨贵贱也”(《礼记·中庸》)。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统治者采取了“亲亲”、“尊尊”(《礼记·丧服小记》、《穀梁传·成元》)等措施。“亲亲”就是按照宗法关系来区分贵贱,使亲者贵,疏者贱,任命官吏则任人唯亲。“尊尊”就是所有的平民和奴隶,都必须尊敬奴隶主贵族,不得违抗;下级奴隶主也要尊重上级奴隶主,不许“犯上”;还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规定(《礼记·曲礼》)。这些都说明了中国奴隶制法是一个等级森严的、公开的阶级不平等的奴隶主专政的法。《十二铜表法》还在第11表以最残忍的法律规定禁止平民与贵族通婚。另外,在婚姻家庭关系上,妇女的无权地位以及父权支配家庭的绝对权力,在奴隶制法中也表现得十分突出。中国西周的礼规定“男帅女、女从男”(《礼记·郊特牲》),确保丈夫统治妻子、妻子从属丈夫的男女不平等地位。子女的命运也要完全听从家长的摆布,甚至父亲对子女有生杀予夺的大权。《汉穆拉比法典》第117条规定:“倘自由民因负有债务,将其妻、其子或其女出卖,或交出以为债奴,则他们在其买者或债权者之家服役应为三年;至第四年应恢复其自由。”古希腊、古罗马等国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

大多保留了适合于奴隶主阶级利益的原始社会的某些行为规范的遗迹

如埃及、巴比伦、中国等古东方一些国家较长时期地保留着以国王为代表的奴隶主集体占有土地和奴隶的公有制;在刑法方面,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即以命偿命、以伤抵伤的痕迹在奴隶制法中也有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