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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税

复合税的对称。一国只设置一种税的税收制度。是依税制的总体设计类型对税收进行的分类。

17~19世纪,单一税制曾经为欧洲国家一些新兴资产阶级学者所提倡。他们针对封建国家的苛捐杂税和专制课征制度提出了这种极端的单一税见解。主要主张有:

(1)单一消费税。欧洲的重商主义较早提出这一设想。英国哲学家T.霍布斯认为,消费税能够鼓励节俭,节制奢费;随价格附征可以保证税收收入;人人消费,人人纳税,可以革除封建贵族、僧侣阶层的不纳税特权。

(2)单一土地税。为18世纪法国重农学派所倡导,其先驱P.布阿吉尔贝尔主张建立地租单一税。该学派创始人F.魁奈进一步从理论上阐述了单一土地税的必要性。他认为,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只有农业才是创造“纯产品”的唯一生产部门。土地所有者得自于“纯产品”的地租是最适合于课税的来源。因此,主张只征一种地租税,把全部税负都加在土地所有者身上。19世纪末,美国经济学者H.乔治又提出土地价格单一税的主张,认为这种税应由地主负担,不能转嫁给其他消费者。

(3)单一所得税。1798年,所得税在英国诞生后,一些学者曾提出建立单一所得税。认为所得税较之其他税收更有确实性和收入弹性,最能体现公平税负原则。1869年,德国社会民主党还以单一所得税作为它的经济纲领之一。

(4)单一财产税。最早为法国学者季拉丹所提出。他认为,对不产生收益的财产或资本课税,不但不会影响资本形成,还可刺激资本投入生产。同时,征收单一财产税,可以课及所得税不能课及的税源。

由于单一税税源单一,不能充分满足国家财政需要;征税范围有限,不符合普遍、公平的税收原则;限制了税收职能作用的领域,不利于国家利用税收杠杆来实现财政、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因此,上述各种单一税制主张,都只停留在理论的设想上,未能真正付诸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