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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对超过一定标准的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税种。一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中国在中华民国时期,曾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就列有薪给报酬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为征税对象,但未开征。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同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法的施行细则。

纳税人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分为两类:

(1)居民纳税义务人。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不超过五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只就汇到中国境内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从第六年起,对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到中国境内,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指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或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一个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对其从中国境外雇主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超过90天的应按在华实际居住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职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陕西宝鸡,1989)课税对象

中国个人所得税属于分项税制,课税对象包括六类个人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财产租赁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采用定额和定率扣除费用的方法分项计算征收。具体是:对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扣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征税,最低一级税率为5%,最高一级税率为45%。对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费用 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按收入全额扣除费用20%,然后以其余额作为应税所得额,按20%的比例税率计税。对利息、股息、红利等项收入,不准扣除任何费用,以每次收入全额按20%的税率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每次收入额纳税。个人所得税以取得收入的个人为纳税人,采用源泉征税办法,即以支付收入的单位为税款扣缴义务人,直接扣缴应纳税款。没有扣缴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为了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劳务交流,对外籍人员来华工作或从事业务活动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从1987年6月份起,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人员来华常驻从事业务工作,不准备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对他们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可以不论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长短,也不论是否汇到中国境内,都可以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个人所得税具有税率低、扣除额宽、征收面小、计算简便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