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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制

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行使国家最高行政权力的政体形式。与内阁制相对。在总统制下,总统独立于议会之外,通常定期由公民直接或间接选举。总统只向人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有些国家虽然也设总统,但总统只是国家元首,不兼任政府首脑,内阁由议会产生,只对议会负责。这种情况不属总统制。

总统制肇始于美国。1787年美国制定联邦宪法时,鉴于殖民地时期英王委任总督实行专制统治的历史和邦联时期诸州各自为政、中央软弱无权的教训,依据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并互相制衡的原则,在宪法中既赋予总统极大的权力,又对总统权力加以一定限制,形成总统制。但随着政治和经济的发展,国家权力逐渐向行政部门转移,总统的权力不断扩大。至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总统制与初创时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见美国政治制度)。

在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还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的实际权力非常广泛。总统直接组织和领导政府。政府不对国会负责,只对总统个人负责。总统有权接受部长的辞职或解除其职务。内阁由总统指定的官员(通常为各部部长)组成,只是总统的集体顾问。国家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完全分立,权力相互制衡。议员和政府官员不得相互兼任,国会无倒阁权,政府也无解散国会的权力。但国会行使立法权受总统的制约,如美国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可行使否决权,但是,如果国会再以 2/3多数通过,不经总统批准即可成为法律。总统的权力也受国会的制约,如美国总统对政府高级官员的任命要得到参议院的认可,总统和政府高级官员如违宪犯法,国会可提出弹劾。

20世纪末,世界上许多国家实行总统制。这些总统制的国家,虽然在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这一主要特征上是共同的,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条件不同,在总统与其他权力机关的关系、权力分立的形式和程度、总统产生的方式、总统与内阁的关系等方面,几乎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点。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总统制在一些国家还发生了变型。其中以法国的半总统制最为典型。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总统是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持续性的仲裁人,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遵守共同体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实际上都置于总统的控制之下,总统有权解散国民议会,依法决定举行公民复决,还拥有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的非常权力。从某种意义上说,半总统制下的总统权力比总统制下的总统权力还要大。20世纪80年代世界上实行半总统制的还有赞比亚、坦桑尼亚等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