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照明设计时,应全面考虑和恰当处理下列各项照明数量和质量的指标即:照度、亮度分布、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和光源颜色等。 照度:在光环境中,应当使人宜于辨别他所从事的工作细节,同时消除或者适应地控制那些会造成视觉不舒适的因素。各类房间或场所的所需要维持的照度值,应符合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 亮度分布:作业环境中物体表面上的亮度分布是照明设计的补充,是决定物体可见度的重要因素之一。视野内有合适的亮度分布是舒适视觉的必要条件。在工作环境中,被观察物的亮度如果为它相邻亮度环境的3倍时,视觉清晰度较好。 照度均匀度:室内照明的照度均匀度用给定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来衡量,通常要求为0.7-0.8。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均匀度应符合照明设标准的规定。 眩光限制:一般照明直射眩光的限制应从光源亮度、光源的表观面积大小、背景亮度以及灯具安装的位置等因素来考虑。反射眩光的限制一般要用使视觉工作对象不处于也不接近于任何照明光源同眼睛形成的镜面反射角内等方法。 光源颜色:选用的光源应与场所的功能需求相适应,应有舒适的色表和良好的显色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