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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

中央税的对称。由一国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一类税收。是依据税收的征收管理权及收入支配权进行的分类。

世界各国对于地方税管理权限的划分大体有三种类型:

(1)立法权与管理权完全属于地方,地方政府可以决定课征地方税收。

(2)立法权属于中央,地方政府有较大的机动权限。

(3)立法权和基本管理权均属于中央,地方政府只负责征收管理。

在主要西方国家,地方税在全国税收收入总额中的比重一般不高,而且通常由一些收入零星且不稳定的税种组成。美国的州和地方政府享有相对独立的征税权,销售税和财产税是美国州和地方政府的主要地方税种,地方税的比重约占40%;英法两国的地方税征管权更小,地方税比重仅占20%左右。

在中国,明确划归地方管理和支配的地方税份额比较小,而且税源分散,收入零星,但对于调动地方政府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和保证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解决地方特殊问题有一定意义。1984年以前,国家明确划为地方税的有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等少数几个税种。1985年实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后,又陆续增设了一些地方税种。现行地方税主要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筵席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等税种。此外,还将下列税收列作地方固定收入:

(1)地方国营企业所得税、地方国营企业调节税;

(2)石油部、电力部、石油化学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以其30%作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

(3)个人收入调节税、奖金税、建筑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等。上述地方税的立法权限属中央,地方享有程度不同的机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