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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族复仇

以血还血之意。又称“血亲复仇”。产生并盛行于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时期。当时,出于一个共同祖先的氏族是社会的基本单位,胞族和部落也是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因此,在原始社会,人们的各种关系中,血缘关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同一氏族和部落的人,有相互帮助和相互保护的义务,而个人也只有依靠氏族、部落的保护才能生存。当氏族或部落的成员受到外来伤害时,则视为对本氏族或本部落的伤害,就要杀死对方的人员为之报仇,这就是血族复仇。到原始社会晚期,被伤害一方则不一定必须杀死对方的成员,可以通过调解,由行凶者所在的氏族或部落用道歉和送厚礼赎罪的办法解决,这种方式称为“同态复仇”。若受害者所在氏族或部落接受这种方式,问题就算解决,否则就将行凶者所在氏族或部落的人杀死,对方无权提出异议。随着氏族的解体和阶级的产生,基于地缘关系的国家组织代替基于血缘联系的氏族部落,血族复仇也就随之减少。但在阶级社会,由于血缘关系还起一定作用,血族复仇也就以某种形式保留下来。例如,在中国周朝,“父母之仇弗与共天,昆弟之仇弗与共国”,即此习俗的一种表现。古巴比伦的 《汉穆拉比法典》 和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明确规定保留血族复仇的习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