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给付义务受制于履行期限、债的存续期限,与诉讼时效不直接发生关系;次给付义务恰恰受诉讼时效的管辖。
(2)原给付义务属于中性状态,不含有道德和法律谴责与否定的因素;而第一类次给付义务则大多含有这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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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永久性抗辩权与暂时性抗辩权的
区分法定抗辩权和约定抗辩权的意义
区分从物与主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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