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表是指法人代表的行为虽然超越了法人的代表权限,但善意相对人基于一定外观相信其有代表法人之权而与之从事交易行为,该代表行为有效的制度。
表见代表制度是法律为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建立的。我国《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法入也应对此行为承受其法律后果。本条规定与同本商法第262条之规定内容相同,实际上已经从立法上承认了“表见代表”制度的独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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