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renquan
[外文]:human rights
泛指人按其本质应该平等享有的权利。
早期资产阶级人权思想虽然早在古希腊、古罗马及欧洲中世纪的自然法学者的著作中,就曾有过“自然权利”的表述。但在奴隶社会,奴隶们没有起码的做人资格;在封建社会、封建等级特权、君权、神权使人的基本权利和人格的尊严被禁锢、扼杀,不可能提出人权问题。人权作为一个实际问题和理论问题,是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中世纪的神权统治和封建特权提出的。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被称为第一次人权运动。英国思想家J.洛克系统地论述了“天赋人权”的理论。法国思想家J.-J.卢梭根据“天赋人权”的原则,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思想进一步发展成为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论。“天赋人权”论认为,人人生而平等;人权是人的本性的要素,不可转让、放弃和剥夺;人权的根本内容是人的自由、生存和财产等“自然权利”。天赋人权论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的要求,论证了资产阶级剥夺封建特权的合理性,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有力思想武器,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以天赋人权为主要理论依据,明确提出“人权”口号,以政治纲领的形式确立了人权原则,从而使天赋人权由理论上升为法律。西方各国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人权被明确载入各国宪法,成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
天赋人权论曾长期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经典人权理论,但它以资产阶级抽象的人性论为理论基础,有明显的阶级局限性和时代局限性。随着资产阶级人权实践的发展,18世纪末、19世纪初以J.边沁A.V.戴西和J.密尔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和功利主义者对它提出了批评。他们主要批判天赋人权论的内在理论逻辑,认为人生而自由与平等的说法在理论上是荒谬的,人的所有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人权不是人类的根本价值,而是实现人类的终极目标──功利的手段。他们批判天赋人权论的目的在于进一步论证现存的资产阶级人权,完善传统的人权理论。
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K.马克思和F.恩格斯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考察了人权问题,并在批判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基础上阐明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认为:
(1)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人的自然属性所固有的,而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2)在阶级社会里,人权不是普遍的、超阶级的,“人权本身就是特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29页)。资产阶级的人权在本质上是资产阶级的阶级特权。马克思指出:“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同前第8卷,第135页);“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同前第23卷,第324页)。
(3)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它是一定的经济要求的反映,并受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的制约,“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
(4)人权不是绝对的和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要使人权真正成为每个人普遍享有的权利,就必须使每个人在行使其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5)人权的内容不是永恒的、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现实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
(6)反对维护剥削阶级私有制的人权,主张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实现真正的、彻底的人权。这种人权不再是阶级的特权,而是一切人按照其人性应当享有的权利。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说:无产阶级“不要求享有任何一种特殊权利,因为它的痛苦不是特殊的无权,而是一般无权,它不能再求助于历史权利,而只能求助于人权”。他认为,无产阶级唯一能够实现的解放是从宣布人本身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个理论出发的解放。马克思、恩格斯把共产主义理想社会当作是人的全面发展的自由人的联合体,而人的全面发展也就是人权的彻底实现。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揭露了资产阶级人权的实质,实破了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狭隘性,对人权理论的革命性发展作出巨大的贡献,对后来的人权运动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
20世纪人权思想的发展在18~19世纪,人权运动限于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人权的基本内容是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追求幸福权等个人权利和政治权利,并被作为法律原则和公民权利规定在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律中。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某些国际条约开始出现有关保护少数的条款。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意、日法西斯践踏基本人权、残酷屠杀各国人民的暴行激起全世界人民的强烈义愤,保护人权成为普遍的呼声。1945年联合国成立,维护人权作为宗旨之一列入《联合国宪章》。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人权的基本内容,使人权成为国际法原则之一。宣言在基本方面还是以传统的人权观为基础,在确认私有财产权的基础上宣布了生命权,人身安全权,不受非法逮捕、拘禁和流放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讯秘密权,选举权,担任公职权,以及思想、言论、宗教、集会、居住、迁徙和免于奴役的自由等个人权利和政治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社会保障,免于失业,同工同酬,给薪休假,受教育和适度生活水平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这些权利的规定,超出了传统的人权观,反映了当时联合国内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两种意识形态的矛盾与调和,也反映了西方国家与亚非拉国家之间不同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传统的分歧和妥协。50~60年代,亚洲、非洲、拉丁美洲许多殖民地纷纷独立,走上国际舞台,给国际人权的理论和实践不断注入新的内容,使人权概念有了重要的发展。196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指出,“使人民受外国的征服、统治和剥削的这一情况,否认了基本人权,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宣布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1966年,联合国通过了国际人权公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两个公约一方面用法律义务的形式肯定了《世界人权宣言》所确认的人权规定,同时在内容上较《宣言》前进了一步。公约没有把私有财产权和庇护权包括在确认的权利中,而规定了“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得损害根据基于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这些规定推动了民族自决权等集体人权概念的形成和发展。197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人权新概念决议案》,强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个人权利、政治权利的同等重要性和不可分割性,并主张将这些权利与第三世界国家发展民族经济的权利联系起来,敦促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以保障这些权利的充分实现。1986年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发展权宣言》,宣布: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根据这项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拥有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的权利,以便在这种发展中使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均获得实现。而且,人的发展权意味着充分实现民族自决权,包括对其所有自然资源和财富行使不可剥夺的完全主权。联合国的这些决议和宣言,突破了传统的人权观念,在更全面、彻底的意义上理解人权,使人权的内容从个人权利扩展到集体权利,从政治权利扩展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同时,随着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日益恶化,环境保护也逐渐成为人权的内容之一。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40多年中,联合国还制定了其他有关人权的宣言、公约和议定书,其内容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与此同时,各地区根据不同的历史、文化、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也制定了各种区域性保护人权的公约。如《美洲人权利和义务宣言》(1948)、《美洲人权公约》(1969);《欧洲人权公约》(1952)、《欧洲社会宪章》(1961)、《赫尔辛基宣言》(1975);《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1981)等。
人权作为人类追求的理想和崇高目标,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人权问题虽然有国际性的一面,但本质上是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一些西方国家在人权问题上对内对外奉行双重标准。当它们要干涉别国内政时, 就鼓吹“人权高于主权”, 借口国际人权保护进行侵略扩张、干涉别国内政,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政治标准和发展模式,推行其霸权主义及和平演变战略。这种违反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准则的行为,受到了国际舆论的谴责。198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的宣言》明确宣布:“各国有义务避免利用和歪曲人权问题,以此作为对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内部或彼此之间制造猜疑和混乱的手段。”
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决定了各国的人权观和对人权的实施的不同。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又是经济落后的国家,历史上长期受帝国主义的欺凌和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广大人民没有人权可言。争取主权和争取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首先希望解决的问题。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实现了国家的独立,使中国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为中国人民的生存和发展创造了基本条件。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发展了生产力,基本解决了人民的生存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使人民真正享受到广泛、公平、真实的人权。在国际生活中,中国政府承认和尊重联合国宪章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宗旨和原则,赞赏和支持联合国为普遍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所作的努力,并同情和支持亚、非国家反对种族歧视、要求基本人权,反对殖民主义、要求民族独立,维护国家和领土完整的正义斗争。中国于1981年当选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并先后加入了7个有关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中国政府本着独立、自主、坚持原则、维护正义和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参加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并为维护世界和平、发展与稳定,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