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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占领

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一国以武装力量对他国领土的暂时占领。当一国领土处于他国武装力量有效控制之下时,该领土就被视为占领地。军事占领是临时性的,不能决定有关领土的归属。占领可因占领者撤退或被驱逐而结束。

1899年和1907年在海牙签订的《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1949年在日内瓦签订的《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1954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都有关于军事占领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是:占领者对占领区居民、财产、土地暂时行使统治权,但应尽力维持和恢复该地区的公共秩序和治安,除非万不得已,应当尊重当地的现行法律;占领者不得强迫居民提供本国军队的情况,不得迫使他们宣誓效忠于占领国;占领地居民的家庭荣誉及权利、生命和财产、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私有财产不得没收,严禁掠夺;占领者在占领地内征收赋税,应尽可能按照占领地所属国的现行征收规则和分配方法办理,占领者在占领地除支付该地军队和行政的需要外,不得征收其他现金、赋税;对宗教慈善事业、文教科学机关、历史古迹、艺术珍品,即使是国家所有,也禁止没收、掠夺或损坏等。违者,应受法律追究。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军在欧洲对大批和平居民进行放逐、监禁、屠杀和种族灭绝;日军在中国对和平居民实行的骇人听闻的“三光政策”(烧光、杀光、抢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军在朝鲜和越南,以色列军队在巴勒斯坦地区,苏军在阿富汙,越军在柬埔寨对居民的残酷暴行,都是违反国际法准则的严重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