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kuaijishi shiwusuo
[外文]:accounting firm
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美国的执业会计师、英国的特许会计师、日本的公认会计士等)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
在中国,政府发给会计师证书和会计师在社会上承办会计业务的制度,创始于中华民国时期的1918年。1928年,国民党政府规定,经会计师类科高等考试或会计师检核合格,取得会计师资格,领有政府机构发给的会计师证书的,可以充当会计师。会计师向省、市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后,可以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951年10月24日颁发了《核定会计师管理规则》,规定经所在地市工商局或县人民政府核准的会计师,得以会计师名义在当地市(县)执行业务,或者联合组成会计服务所执行业务,但执行业务时,应由会计师个人署名负责。后因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这种会计师制度逐渐失去作用,名存实亡。1980年,为了适应现代化建设和实行对外经济开放政策的需要,财政部于12月23日颁发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按照规定,会计顾问处即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承办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业务的独立单位。成立时,应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查批准,平时应受其监督。会计顾问处承办下列业务:
(1)检查会计帐目,提出查帐报告书;
(2)设计财务会计制度,指导制度的执行;
(3)为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咨询,提供建议和意见;
(4)代办申报所得税、申请专利权、企业成立及变更的登记、债权债务的清理、企业的解散清算等事项;
(5)参与拟订公司章程、经济合同、协议、契约及有关财务会计的各种文件等事项;
(6)在发生经济纠纷、经济案件时,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工作;
(7)担任委托单位的常年会计顾问,办理上列各项业务。
在美、英、日、法、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经济发达国家,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很快,而且许多会计师事务所联合起来组成规模庞大的合伙公司。有些公司已成为国际性组织,分支机构遍及世界各地,其业务从过去的审计、代申报税金、公司登记、股票管理、公证、诉讼代理人、遗嘱执行人、破产清算人等,发展到全面提供经济管理和技术管理的咨询服务,业务内容已大大超出会计范围。其中,一些较大的国际性合伙公司在中国已设立了常驻代表处或派驻了常驻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