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条件: 一、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三、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 犯罪分子原判刑罚的种类不同,减刑后刑期的计算办法也不同,根据刑法典的相关规定,减刑后刑期的计算办法如下: 1、对于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的刑期从原判决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2、对于原判处无期徒刑的,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执行刑期,不计入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3、对于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依法再次减刑的犯罪分子,再次减刑后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之日即无期徒刑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已执行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应当计算在再次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4、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曾经见过刑,后经复查,发现原判决量刑过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在审后改判为较轻的刑罚。此时,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 应当从改判后的刑期中减去原减刑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