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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机构

办理国家各级代表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选举事务的机关的通称。中国的各级选举机构是各级选举委员会。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按照中国1953年《选举法》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为办理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事宜的机关。中央选举委员会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任命,选举委员会设主席1人和委员若干人。中央选举委员会的任务是在全国范围内指导和监督选举法的确切执行,并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发布指示和决定指导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受理对于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并作出处理的决定,规定选民登记表、选民证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当选证书的格式及各级选举委员会印章的型式。登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当选代表,公布代表名单,发给当选证书。省、县和设区的市和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选举委员会各有相应的任务。

1979年通过、198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分别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及县以下设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在世界各国的国家各级代表机关的选举中,许多国家也设有选举委员会,如荷兰设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由国王任命,每个选区设选举委员会,每个选举分区设分区选举委员会。墨西哥的中央选举委员会对选举实行监督,参加中央选举委员会的有国会、政府及政党的代表。巴西的选举委员会还同专门的司法机关(选举法庭)一起对选举进行一般监督和组织。美国的大多数州设有选举委员会办理选举事务,在选举时两党竞选,其选举委员会主要由民主、共和两党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