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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利用水利工程费用分摊

对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费用,在各受益部门或地区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工作。许多水利工程都是多目标开发的综合利用工程,建成投入运行后,可给国民经济许多部门和有关地区带来防洪、灌溉、水力发电、航运、城镇供水、水产养殖、旅游等多方面的效益,其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相应地应由各受益部门或有关地区共同分担。

分摊目的

(1)协调各受益部门或地区对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要求,选择合理的开发方式和工程规模;

(2)分析和选择合理的技术参数和运行方式;

(3)进行各受益部门或地区的经济效果和财务效果分析评价;

(4)为国家编制水利发展规划,安排建设计划,筹措建设资金和运行费提供依据。

分摊原则

一项综合利用的水利工程设施,一般包括水库、枢纽工程和配套工程设施等几部分。枢纽工程往往由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水电站建筑物、过坝设施等组成。配套工程设施主要有灌溉工程的进水建筑物和各级渠系,水力发电工程的输变电工程设施,给水工程的引水建筑物和输配水管网,通航工程的码头、锚地等。对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费用进行分摊,一般先根据各项建筑物和设施的性质和效用进行分类,然后按照谁使用受益,谁承担相应费用的原则进行分摊。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建筑物分类和费用分摊原则如下。

专用工程设施

为某受益部门或地区专用的工程设施,如灌溉渠首工程和各级渠系及控制建筑物,是灌溉部门专用的工程设施;水电站厂房、水电站的发电设备和输变电系统是电力部门专用的工程设施等;为某一地区供水的管道,是该地区专用的工程设施。这类工程设施是各受益部门或地区为获得预期效益必需的专用设施,其费用相应地应由该受益部门或地区承担。

公用工程设施

各受益部门或地区共用的工程设施,如水利枢纽的拦河闸坝、溢洪道及水库等,是防洪、治涝、灌溉、发电、航运、供水等部门为获得效益所共同必需又可共用的工程设施。这类工程设施的费用,应合理地由各受益部门或地区共同分担。通常所说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费用分摊,主要是指这类工程设施的费用分摊。

补偿工程设施

为补偿受损部门或地区的损失,恢复江河原有功能的工程设施,如因拦河修建闸坝,影响正常通航和竹木流放,妨碍鱼类正常洄游,为恢复江河原有通航能力,维护鱼类繁育的环境而修建的船闸、升船机、筏道、鱼道等。这些工程设施虽然是航运、水产部门专用,但并不增加这两部门的效益,而是为了恢复江河原有功能,属于补偿性质,其费用通常由除受损部门或地区以外的各受益部门或地区共同分摊。如果结合水利工程的兴建,提高江河原有功能,最常见的是提高航道的标准,由于航运部门获得新的效益,因此扩大功能增加的费用,原则上应由航运部门承担。

兼用工程设施

虽为某部门或地区专用,但兼有公用作用的工程设施,如水电站厂房,它虽是水力发电部门专用的工程设施,但兼有挡水建筑物的作用等。这类工程设施的费用,一般可分为两部分:可替代公用工程设施的费用,按公用工程设施对待,由各受益部门或地区共同分摊;为受益部门或地区专用而增加的补充费用,按专用工程设施费用对待,由专用部门或地区承担。

公用工程设施费用分摊方法

现行的分摊方法,各有其优缺点,尚难找到一种可适用于各种情况,比较严密和完善的方法。为使分摊结果较为合理,可同时采用几种方法,然后综合分析其成果,并通过协商加以确定。

按受益主次分摊法

根据各受益部门或地区在综合利用工程设施中的受益主次地位,进行分摊。主要受益者承担主要份额,次要受益者承担较小份额。具体承担的份额,通过分析计算或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主要受益者承担单独举办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费用,次要受益者分担联合举办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补充费用,并依此类推。如各受益者所获得的效益相近,可进行均等分摊。

按占用工程效能指标比例分摊法

根据各受益部门或地区占用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功能指标,如库容、调节水量的比例进行分摊。

按效益指标比例分摊法

根据各受益部门或地区所获得的效益或单独举办等效替代工程所需的费用的比例进行分摊。

可分离费用-剩余效益分摊法

先分析计算各受益者应承担的可分离费用,进行第一次分摊,将工程总费用减去各受益者的可分离费用的总和后所剩余的费用,再按各受益者的剩余效益的比例进行第二次分摊。可分离费用与分摊的剩余费用之和,即为该受益者应分摊的费用。可分离费用是指为满足某受益者的要求,综合利用水利工程需增加又可分离出来的费用。如ABC三个部门联合兴办一项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其总费用为K,若仅满足AB两部门的要求,其费用为KAB ,则KKABKC,即为因考虑C部门的要求而增加的补充费用,称为C部门的可分离费用,余类推。剩余效益系指受益者所获得的效益或单独兴建等效替代工程的费用(两者中取其数值小者)与可分离费用的差额。这种分摊方法较为复杂,但比较合理,已为许多国家所采用。

等经济效果分摊法

按使各受益部门或地区分摊的费用可获得同等经济效果的分摊方法。常见的有等抵偿年限法、等经济效果系数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