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chubanwu chengjiao zhidu
[外文]:deposit copy offer institution
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完整地收集和保存全部出版物,要求所有出版者必须向指定的图书馆或出版主管机关呈缴一定份数的最新出版物的制度。出版物呈缴制度是与出版登记制度相关的,多在相应国家或地区的出版法规中有明文规定。出版者所呈缴的最新出版物通常称为呈缴本或缴送本。接受呈缴本的图书馆大多是国家图书馆、其他大型图书馆或专门建立的版本图书馆。呈缴本是这些图书馆馆藏的固定来源。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出版物呈缴制度的国家。目前已有 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确立了出版物呈缴制度。
1537年9月28日法国国王弗兰西斯一世(1494~1547)发布《蒙彼利埃敕令》,规定凡是在法国境内出版的出版物,必须呈缴一部给皇家图书馆;在国外印刷但在法国境内出售的出版物也要呈缴一部给皇家图书馆,作为购买时的参考。1617年法国国王下令国内一切出版物必须向皇家图书馆交纳2册。19世纪初,拿破仑重新颁布严格的呈缴本法。 1943年6月21日出版物呈缴制度正式被列入法典。
在英国,1611年T.博德利爵士和伦敦图书出版公司达成协议:该公司每出一书都要向牛津大学博德利图书馆交纳 1册。18世纪上半叶英国皇家图书馆享有呈缴本特权。后该馆藏书及呈缴特权于1757年转给不列颠博物院。1911年英国正式确立出版物呈缴制度,规定凡国内的新出版物,必须向牛津大学、剑桥大学、苏格兰国立图书馆、威尔士国立图书馆,以及爱尔兰的普林特卡尔图书馆呈缴。美国从1846年起,以登记著作权为目的,要求每种图书向国会图书馆呈缴两册,但实际执行很不理想。在俄国,向国家免费呈缴出版物始于1783年。帝国公共图书馆(1795年建立)于1810年开始接受呈缴本。1917年十月革命后规定,全苏免费呈缴的出版物包括苏联国内出版的一切类型、一切学科和一切文字的印刷品。呈缴本的数量由1920年时的25本,逐渐增加到50年代时的40本。它们都是由印刷所送到全苏图书局,图书局留存1 本外,其余全部分发到苏联各地区的主要书库,如苏联国立列宁图书馆,国立萨尔蒂柯夫-谢德林公共图书馆等。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呈缴的图书包括各共和国出版的印刷品,缴送给各共和国出版物登记局和共和国国立图书馆,从而保证它们可以完整地收集民族出版物。接受收费呈缴图书的,有各共和国专业科技图书馆,加盟共和国国立图书馆、州图书馆和边区图书馆,以及各大专院校图书馆等,各图书馆可将购书经费的40%用于购买收费呈缴图书。机关呈缴本是由各机关单位独立进行的,通常是在一个部的范围内,根据部长的命令,按缴送本办法把出版物提交到该部及部属的科学图书馆或有关的图书馆。
日本的呈缴图书制度虽起源于江户时代,但具有明确规定的呈缴图书制度始于明治时代。明治二年(1869)5月13日发布了出版条令,规定“出版后可以5部送学校收取” (指昌平、开成两校)。1893年4月14日又公布了出版法,其中有3条是关于呈缴图书的。日本战前的呈缴图书制度目的在于实行思想控制和出版控制。战后,《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法》第24、25条规定了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发行的出版物及一般出版物的呈缴办法和义务,一般的出版物需按出版物价格的50~60%付给出版者。
中国宋代就有呈缴出版物的要求, 南宋淳熙 13 年(1186)孝宗皇帝下诏敕各地政府将《中兴馆阁书目》中未收书的印本缴送秘书省,以“广秘府之储”。清宣统二年(1910)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规定“凡以著物呈请注册者,应由著作者备样本二份呈送民政部”。1914年12月5日北洋政府公布了出版法,规定出版物在发行或散布前要送1份给警察署,1份给内务部备案。1927年国民政府大学院公布的《新出图书呈缴条例》、1930年教育部公布的《新出图书呈缴规程》都是呈缴出版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2年8月16日政务院公布了《管理书刊出版业印刷业暂行条例》,同年11月,出版总署根据这一条例制定了《征集图书期刊样本办法》,完善了中国的出版物呈缴制度。1955年4月25日,文化部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样本办法》,确立了版本图书馆及中国国家图书馆 (北京图书馆)获得图书和杂志的保存本的权利。1979年4月18日国家出版局又发出了《关于修订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的通知》。80年代末,中国所有出版社、杂志社、报社都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中国版本图书馆、北京图书馆缴送出版物样本。
出版物呈缴制度是建立在出版物国家登记制度基础上的,呈缴出版物的目的可归纳为如下 4种情况:
(1)审查出版物。
(2)登记著作权和出版权。
(3)完整地保存文化和利用出版物。
(4)编制国家书目。出版物呈缴制度为国家保存书刊版本和进行国家登记书目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保证,为国内和国际范围的出版物资源共享、文化交流提供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