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力网中的电力设备和线路,应装设反应短路故障和异常运行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能尽快地切除短路故障和恢复供电。 (2)电力设备和线路应有主保护、后备保护和异常运行保护,必要时可增设辅助保护。 (3)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简单可靠,使用的元件和接点应尽量少,接线回路简单,运行维护方便,在能够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宜采用最简单的保护。 2)对相邻设备和线路有配合要求的保护,前后两级之间的灵敏性和动作时间应相互配合。 3)当被保护设备或线路范围内发生故障时,应具有必要的灵敏系数。 4)保护装置应能尽快地切除短路故障。当需要加速切除短路故障时,可允许保护装置无选择性地动作,但应利用自动重合闸或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缩小停电范围。 (4)保护装置的灵敏系数,应根据不利正常运行方式和不利故障类型进行计算,必要时,应计及短路电流衰减的影响。一般电流电压继电保护的最小灵敏系数,主保护为1.5,后备保护为1.2. (5)装有管型避雷器的线路,保护装置的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08s;保护装置起动元件的返回时间不应小于0.02s. (6)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当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断线或其他故障能使保护装置误动作时,应装设断线闭锁装置;当保护装置不致误动作时,应装设电压回路断线信号装置。 (7)在保护装置内应设置由信号继电器或其他元件等构成的指示信号。指示信号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直流电压消失时不自动复归,或在直流恢复时仍能维持原动作状态。 2)能分别显示各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 3)对复杂保护装置,能分别显示各部分及各段的动作情况。根据装置具体情况,可设置能反应装置内部异常的信号。 (8)保护装置采用的电流互感器及中间电流互感器的稳态比误差,不应大于10%对35kV及以下的线路和设备,当技术上难以满足要求,且不致使保护装置误动作时,可允许有较大的误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