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广告法第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条内容如下:
主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条是关于从事广告活动应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按照本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中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是法律对于民事活动的基本的要求。而广告活动作为民事活动的一种,也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将广告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和保障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必要条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要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进行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发布等活动时,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广告活动主体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一方面为广告活动主体提供了基本的行为准则,要求广告活动主体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广告活动;另一方面为国家管理机关、其他经济主体判断广告活动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提供了一个衡量标准,有利于国家管理机关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有利于其他经济主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遵循公平的原则。公平原则既是广告活动必须遵循的一个原则,也是我国所有的民事活动都要遵循的一个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就明确规定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广告活动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广告活动,如在签订广告合同时,双方应公平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按照高人民法院1988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三)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要求,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中将发扬诚实守信的精神作为全民范围的道德建设的内容之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广告活动主体在进行广告活动时,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方面要求广告活动中的当事人双方之间必须讲诚实、守信用,签订广告合同时要讲明情况,签订合同后要严格履行;另一方面要求广告活动的主体在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时,必须讲诚实、守信用,不得搞虚假广告,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