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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人制

元朝法定的民族等级制度。金朝任用掌管兵权、钱谷的官吏,即按民族规定了先女真、次渤海、次契丹、次汉儿四等级顺序。元代,蒙古贵族以少数民族统治阶级成为全国的统治者,为保持自己的特权地位和维护对人口远远超过本族的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的统治,进一步推行民族压迫和民族分化政策,根据民族和被征服的先后分人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在用人行政、法律地位及其他权利、义务各方面都有种种不平等规定。

四等人的划分

第一等蒙古人为元朝的“国族”,蒙古统治者称之为“自家骨肉”。陶宗仪《辍耕录》载蒙古氏族有七十二种,实际上他的记载有重复、误入及漏列者。第二等为色目人。第三等汉人(又称汉儿),概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族和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早为蒙古征服的云南、四川两省人。高丽人也属于这一等。第四等南人(又称蛮子、囊加歹、新附人),指最后为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元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和河南行省南部)各族。汉人、南人绝大部分都是汉族。

四等人的地位和待遇

元廷规定四等人的地位、待遇是不平等的,表现在:

(1)任用官吏方面。蒙古贵族为统治广大汉族人民,不得不利用汉族地主阶级,但又要防止员数、文化水平和统治经验都超过蒙古人的汉官占据重要职位,以保持自己的权力优势,遂用等级制度加以限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署的实权多数操在蒙古人、色目人手中。中央最高行政机构中书省的丞相,通常“必用蒙古勋臣”,色目人仅个别亲信得任此职。世祖初年曾以史天泽和蒙古化的契丹人耶律铸为丞相,其后即规定“不以汉人为相”。次于丞相的平章政事亦多由蒙古、色目人担任,一般不授与汉人。各行省丞相、平章的任用亦同此例。元朝统治者尤严防汉人掌握军机重务,定制汉人不得阅军数,故掌兵权之枢密院长官(知院)终元一代除少数色目人外皆为蒙古大臣,无一汉人。御史台长官(御史大夫),亦规定“非国姓不以授”。元朝于行省以下各级地方政府皆置达鲁花赤为首席长官,规定要由蒙古人担任,若无,则于“有根脚”(出身高贵)的色目人内选用,三令五申禁止或革罢冒任此职的汉人、南人,仅南方边远地区遇蒙古人畏惮瘴疠不肯赴任时,才允许以汉人充任。又据大德元年(1297)中书省、御史台奏准:“各道廉访司,必择蒙古人为使,或缺,则以色目世臣子孙为之,其次参以色目、汉人。”南人地位最低,省、台之职皆斥不用,甚至不许充任廉访司的书吏。在入仕途径上,也优待蒙古、色目而限制汉人、南人。元朝以怯薛出身者做官最为便捷,而充当怯薛的主要是蒙古、色目人,汉人则只有少数世臣子弟。武宗时(1308~1311)分汰怯薛,只留有阀阅的蒙古人、色目人,其余皆革罢;严禁汉人、南人投充怯薛,已冒入的遣还原籍。仁宗延祐元年(1314)恢复科举取士,但在名额分配上规定: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乡试各取七十五名,会试各取二十五名。汉人、南人超过蒙古、色目百倍,这种平均分配实际上是极大的不平等。考试程式,蒙古、色目人考二场,汉人、南人需考三场;考题难易也有差别。蒙古、色目人初学汉文化,自然难以和文化高的以及老于科场的汉人、南人竞争,因而用民族等级制的限定来防止后者取得更多职位。

(2)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元朝统治者曾下令:蒙古人因争执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只许向官府申诉,违者治罪。又扩大为“蒙古、色目殴汉人、南人者不得复”,于是前者得以援例肆意欺压后者。法律中还规定:蒙古人因争执及乘醉殴死汉人,只征烧埋银,并断罚出征,无需偿命,而汉人殴死蒙古人则要处死,甚至只打伤蒙古人也处以极刑。四等人犯同样的罪,而量刑的轻重不同,例如,同是盗窃罪(已得财者),汉人、南人断刺字,蒙古人则不在刺字之列,审囚官擅将蒙古人刺字者革职,色目人也可以免受刺字之刑。

(3)对汉人、南人进行严密的军事防制。元统一后,即以蒙古、探马赤军镇戍河洛、山东,据全国腹心重地,“与民杂耕,横亘中原”,以监视汉人;江南地区,则遣中原汉军分戍诸城及要害之处,与新附军相间,借以防范南人。同时,严禁汉人、南人执把弓箭和其他兵器。至元二十二年(1285),令将汉地、江南拘收的弓箭、兵器分为三等,下等销毁,中等赐给近居蒙古人,上等存库,由所在行省、行院、行台掌管;无省、台、院官署的,由达鲁花赤或畏兀、回回人任职者掌管;汉人、南人虽居职,但不得掌兵器。其后又规定了各路、府、州、县捕盗应备弓箭的数量,仍命由当地蒙古、色目官员掌管。新附军的兵器,平时皆存放库中,有事时临时关发,一旦军事行动停止,仍归库存放,不得继续持有。元朝政府甚至禁止汉人、南人畜鹰、犬为猎,违者没入家资。后至元二年(1336),丞相伯颜当国,为防止南人造反,甚至禁止江南农家用铁禾叉。此外,对汉人、南人祈神赛社、习学枪棒武术以至演唱戏文、评话等,都横加禁止或限制,以防他们聚众闹事,而蒙古、色目人则不在禁限之内。

元朝统治者实行四等人制,旨在利用民族分化手段以维护其本身的特权统治。广大蒙古、色目下层人民和汉族人民一样处于被统治的无权地位,同样要负担沉重的赋税和兵、站诸役,以致鬻妻卖子;汉人、南人中的官僚、地主阶级则和蒙古贵族结合在一起,保持其剥削和压迫汉族人民的阶级利益。四等人制的实行,使元朝的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尖锐,从而加速了元朝的灭亡。

参考书目
    蒙思明:《元代社会阶级制度》,中华书局,北京,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