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施工企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在建筑施工现场临时集中拌合生产的直接用于本项目桥涵施工及路面建筑施工的水泥混凝土及沥青混凝土,是否应等同于专门销售混凝土的厂家生产的商品水泥混凝土和沥青混凝土,从而增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贵公司应根据上述规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缴纳增值税。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声明: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