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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统计法第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主旨

本条是关于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审批、备案及其主要内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所谓统计调查制度,是指实施统计调查必须遵守的技术性规范,是统计调查项目的核心内容,每一项统计调查都有其相应的调查制度。因此,本条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调查目的,是指通过调查要实现的目标。

二、调查内容,是指为了达到统计调查目的,需要搜集的统计调查对象的相关原始数据和资料等。如对城市住户的统计调查,其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居民家庭成员情况、住房情况、就业情况、收入情况和基本消费支出情况等。

三、调查方法,是指确定或选取统计调查对象的方法。经常被采用的统计调查方法有:全面统计报表、普查、抽样调查等。

四、调查对象,是指接受统计调查、履行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具体组织或个人,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人。

五、调查组织方式,是指统计调查实施过程的组织管理方式,包括统计调查表送达调查对象的方式、统计资料的搜集方式、统计资料的审核和汇总方式等。

六、调查表式,是指要求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的统计表格式。

七、统计资料的报送,包括报送的时间、报送的方式等。

八、统计资料的公布,包括公布的主体、公布的程序、公布的时间、公布的方式等。制定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上述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统计调查制度一经批准或者备案即产生法律效力,统计调查应当按照依法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需要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将依照本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