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环境公益诉讼内涵的界定,学术界已经有较多的表述,笔者总结,主要有三种主流观点:
第一种表述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指的是任何个人、企事业单位都有权对破坏环境、损害资源的个人及企事业单位提起公益诉讼,并由人民法院根据经济公益诉讼的程序对这类诉讼案件进行审判,依法判处相关责任人的经济、民事以及刑事责任。这种表述存在问题在于错误的将环境公益等同于经济公益,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不是增加经济利益,虽然保护环境在很大程度上也有利于保护经济利益,但是二者始终是不同性质的事物。
第二种表述指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政府组织、非政府非营利组织、法人、自然人等组织在其认为自身的环境公益权或者法律保护的公共环境利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向法院提起的一种诉讼。第二种表述忽视了预防为主的根本原则,其阐述提到仅仅是在自身的环境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才提起诉讼,所以本文不认同这种观点。
第三种观点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指的是全体社会成员在环境可能受到或是已经受到破坏的时候,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依法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向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审判后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一种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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