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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即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环保部门根据排污者的申请,依法针对各个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分别提出具体要求,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作为排污单位守法和环保部门执法以及社会监督的凭据。这个书面凭据就是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制度以排污许可证为主线,将现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对企业的环境管理具体要求,集中通过排污许可证实行“一证管理”,目的是实现对排污单位综合、系统、全面、长效的统一管理。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管理核心是什么? 排污许可证制度通过排污许可证对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提出具体要求,包括合法身份要求,如排污单位的建立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产业政策;日常管理性要求,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维护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监测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按期向环保部门报告、按期参加年检等;技术性要求,如排放污染物的浓度、速率、数量、时段、烟囱高度等参数。排污者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管理核心是将排污者应执行的有关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总量削减目标责任和环保技术规范性管理文件等要求具体化,有针对性、具体、集中地明确在每个排污者的排污许可证上,约束每个排污者的排污行为,要求其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同时,环保部门依法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在某种程度上,这一制度可以有机衔接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排污申报、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排污收费、限期治理及清洁生产强制审核等环境管理制度,整合环境监督执法检查、环保监督员管理、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排污口设置规范化管理以及违法处罚等方面的规定,形成便于长效监督管理、便于操作的、相对集中的环境管理制度。审查颁发排污许可证的过程,既是环保部门了解污染源、指导企业开展治污工作的过程,也是企业学习环境保护法律、污染防治技术和环境管理知识的过程。 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有怎样的发展历程?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一些城市开始探索排污许可证这一基本的环境管理制度,国家先后组织开展了水和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1988年3月,原国家环保局发布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保局发布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此后,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淮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淮河流域……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保证其排污总量不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2000年3月,国务院修订发布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地方环保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发放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00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总量控制区内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实行许可证管理。我国开始建立主要以排污总量控制为目的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2008年2月,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颁布,明确将排污许可证作为加强污染物排放监管的重要手段。目前正在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为在大气污染防治中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供法律依据。国务院法制办也已第三次将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中,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发展进入了新阶段。 建设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由于我国在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设方面,立法进程滞后于实践,法律法规不能指导实践,因此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争议,需要尽快解决,可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规定排污许可证制度的适应范围是排放废水、废气污染物以及在工业生产和商业经营中产生噪声污染和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排污者。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污染物达标排放、总量控制、持续削减、全面发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等原则,对排污者实行普遍控制。 排污许可证应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排污者的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由其监督管理排污者的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确定由其监督管理排污者的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 应强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持证排污者的监管,环保部门在现场检查时,若发现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应责令排污者及时改正,对拒不改正且可能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可以暂时查封、扣押其产生或者排放污染物的设备和相关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