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法国迪奥集团有限公司,一个叫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到底哪个才是我们熟知的奢侈品Dior?哪个是碰瓷者?
法国迪奥申请“迪奥”商标失败2015年,1月13日法国迪奥集团申请第16146583号“迪奥及图”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不予注册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迪奥”与引证商标“Dior”的中文翻译“迪奥”,汉字构成相同,二者构成近似商标。两者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决定,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引证商标即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下面称“第三人”)的第G610601号商标。
迪奥集团不服,复审继续被驳回,于是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上诉。
迪奥集团认为,“Dior”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主要体现在彩妆、香水等领域,但在第25类商品上,并不具备足够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诉争商标是原告已注册的第596950号“迪奥及图”商标的扩展和延伸,同属第25类,并不侵犯第三人的权利。另外,“Dior”并不当然等同于“迪奥”,两者不构成近似,不会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
而本案第三人述称:一、“Dior”通过使用与宣传在服装等领域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并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三、“Dior”与“迪奥”通过长期广泛使用与宣传已经在相关消费者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形成了事实上的唯一对应关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引证商标申请日期远早于诉争商标申请日。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穿着用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且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第三人的“Dior”品牌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大量使用和持续宣传,在服装及相关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中国消费者已将“迪奥”作为“Dior”的对应中文翻译,并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广泛影响力,故“迪奥”与“Dior”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判决:驳回法国迪奥公司的诉讼请求。
迪奥集团后提起二审诉讼,但二审仍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迪奥集团注册“迪奥”商标最终失败!
显然,我们熟知的迪奥品牌所属公名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而法国迪奥集团为碰瓷者!这不禁让人警醒,一个国际大牌商标竟然被碰瓷的,让很多人看不清楚。
Dior晚申请“迪奥”商标19年前文我们提到,法国迪奥集团上诉理由中称,“诉争商标是原告已注册的第596950号‘迪奥及图’商标的扩展和延伸”。这个第596950号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查询商标网数据可见,法国迪奥集团早于1991年提出申请“迪奥及图”商标,且成功注册,中间经历过商标撤销,至今依然有效。
而再看上图,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的“迪奥”商标申请在2010年,比法国迪奥集团有限公司晚了整整19年!商标经历了数次纠纷,目前依然不明朗!
而且,虽然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曾经对法国迪奥集团有限公司第【596950】号商标提出过撤销宣告,但失败了!
也就是说,我们认识的奢侈品Dior因为申请“迪奥”商标晚了19年,而“迪奥”商标已经被他人提早申请成功,所以奢侈品Dior中文商标纠纷颇多,暗藏隐患。
一个企业,当其壮大到一定时期,就极有可能利用自已的品牌效应走向多元化投资和发展路线,这时全类注册商标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了。但是,等真正到了发展壮大的那一天,再想起做全类商标注册的话,很有可能已经为时已晚,毕竟在中间的发展过渡期,没人能够保证是否有其他企业或个人率先进行商标的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无疑是为了获得法律的保护,反之,若是存在商标防御漏洞,就难免碰到“有心之人”,届时再想维权,弥补造成的损失,需要花费的时间与精力,乃至维权的成本,都将是不可估量的。Dior的案例再次给我们以警示:商标全面布局,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