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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稀释条款的种类

反稀释条款的种类

反稀释主要通过两种条款实现:第一是在结构性反稀释条款,如有后续融资,赋予投资人优先认购权。第二是调整性反稀释条款,包括各式股权比例调整条款,约定投资人所持股权在后续降价融资的情况下,可根据不同公式进行股权比例调整以确保投资人股权不被稀释。

反稀释条款大致分为防止股权结构上股权比例降低和防止后续降价融资过程中股份份额贬值两大类设计。前者涉及转换权和优先购股权;后者则主要涉及降价融资时转换价格的调整。

1、转换权条款是指在目标公司发生送股、股份分拆、合并等股份重组情况时,转换价格作相应调整,以确保其持股比例。例如:优先股按照2元/股的价格发行给投资人,初始转换价格为2元/股。后来公司决定按照每1股拆分为4股的方式进行股份拆分,则新的转换价格调整成0.5元/股,对应每1股优先股可以转为4股普通股。

2、优先购股权条款则发生在目标公司后续融资增发新股或者老股东转让股权时,同等条件下,私募投资人享有按比例优先购买或受让的权利,以此来确保其持股比例不会因为后续融资发行新股或股权转让而降低。

3、目标公司新一轮降价融资时,股份的发行价格比私募投资人前一轮转换价格低,则易导致其股份贬值,因此要求获得保护。

此时,做法往往有两种。一种被称作全棘轮条款,即投资人过去投入的资金所换取的股份全部按新的最低价格重新计算。例如,投资人以10元/股的价格投资100万元购买10万股优先股,随后目标公司以5元/股的价格向另一战略伙伴发行5万股,按照全棘轮的算法,私募投资人的股份应该从10万股调整到20万股。另一种是加权平均条款,即如果后续发行的股份价格低于前一轮的转换价格,那么新的转换价格就会降低为前一轮转换价格和后续融资发行价格的加权平均值,即:给优先股重新确定转换价格时不仅要考虑低价发行的股份价格,还要考虑其权重(发行的股份数量)。这两种方法均可保证投资资产不贬值,相比较而言,全棘轮条款对私募投资人最为有利,即使目标公司以低价出售很少的股份,私募投资人的股份比例也会大大增加,但从公平角度来说,加权平均条款则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