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的理解。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内容如下:
主旨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是关于伪造、变造和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法律责任。
释义和理解一、本条的违法行为包括伪造、变造和买卖资质证书。根据本条例规定,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以及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对于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所谓伪造资质证书,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假造和仿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行为。变造资质证书,是指通过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涂改、擦消、拼凑等方法,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真实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进行改制的行为。买卖资质证书,是指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私自将资质证书转让给不具备资质或者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行为。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一是收缴和吊销资质证书。收缴,适用于伪造和变造的情形。伪造的证书和变造后的证书,都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证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收缴。吊销,适用于买卖资质证书的情形。只要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存在买卖资质证书的行为,主管部门即可对其证书进行吊销。吊销资质证书,意味着其丧失了从事评地质灾害评估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资格,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资质证书的吊销一般由发证机关进行,因此本条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吊销。二是没收违法所得。对于通过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资质证书获得非法利益的,要予以没收。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三是罚款。考虑到伪造、变造和买卖资质证书是一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和严重破坏社会信用行为,本条还规定了较大数额的罚款,即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变造、变造资质证书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除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制颁发的证件,属于条文中的国家机关的证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进行处罚的同时,对于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要及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