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理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主旨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是关于在城市内不准饲养家畜家禽和规定。
释义和理解本条规定,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有六不养即:禁止饲养鸡、鸭、兔、羊、猪等家畜家禽。这里的“市区内”是指建成区,一般为人口稠密的居民区,本条规定禁止饲养鸡、鸭、兔、羊、猪等家畜家禽是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的。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建成区将逐年扩大,为有利于整个城市的环境卫生管理,各地可以对饲养家畜家禽控制在城市规划区的范围,根据不同城市具体掌握。至于哪些可以饲养,哪些不能饲养,各地可作出具体规定。关天这个问题1982年12月1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制定并发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试行),其中第十二条曾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对城市居民和近郊农村饲养家畜家禽,各城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管理办法,以维护市容环境卫生。”1986年6月又发布《城市容貌标准》,进一步规定:“城市居民区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城郊结合部农业户的家禽家畜,坚持圈养,保持环境卫生。”各城市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关于禁养的范围问题。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出本规定的市区范围,制定出相应的管理规定。一般来讲。随着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郊区和县镇的变化很大,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要求和标准也越来越高,因此,禁养的范围宜扩大不宜缩小。对于城郊结合部农业户的家禽家畜,仍应坚持圈养,保持环境卫生。如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到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一定的审批手续,按照规定的要求准予饲养,并注意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