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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九条内容如下: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内容的规定。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脚步的加快,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每年处理的矛盾纠纷达数百万件,制作的调解协议更是多如牛毛,但大多数调解协议的内容并不规范,一些重要的事项,比如履行方式、期限,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很少考虑,但日后却常因此而产生纠纷。

为了规范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九条对此作出了规定: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之所以不说“必须载明”是考虑到人民调解工作针对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和矛盾,应充分贯彻民法个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不宜对此做出强制性规范,只是为人民调解组织在制作调解协议时提供参考。

这些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争议的事实以及各方责任,达成调解的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等,这些内容是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欠缺其中任何一项,人民调解协议就会存在一定的瑕疵,可能为日后的矛盾纠纷埋下隐患。人民调解员在开展调解工作过程中,可以提示当事人应当注意的事项。

此外,立法充分考虑到人民群众的日常行为习惯,除了规定签名、盖章等确认协议的方式外,还包括了按手印这种比较古老的方式,方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