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内容如下:
主旨和目的主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本法第五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目的给予供应商自由进入各地区、各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权利,消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促进全国统一政府采购市场的形成。
要理解本条的立法目的,首先要明确政府采购市场的含义。政府采购市场是指因政府消费而形成的一个特殊市场,是国内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市场的规模为政府财政支出中政府消费和政府投资的总和,通常占一个国家或地区年度GDP的10%以上,发展中国家规模还要大一些,一般为20%-30%。政府采购市场不同于民间市场,有特定的采购主体,采购资金为政府财政性资金,采购的目的是为履行政府管理职能提供消费品或为社会提供公共品,没有营利动机,不具有商业性。由于在这个市场里,采购资金主要来自国家预算资金(纳税人缴纳的税金),按照财政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将政府采购形成的商业机会公平地给予每一个纳税人(包括供应商),不得采取歧视性措施,剥夺他们应有的权利。
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还是一个新兴市场,交易规则和管理体制尚不完善,市场意识普遍不强,市场处于分割状态。主要表现:一是搞地区封锁。一些地区规定采购人必须购买当地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要由当地供应商提供,将外地产品和供应商排除在外。二是实行行业垄断。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对进入本行业的产品或供应商作出限制性规定,限制其他产品和供应商的进入。三是人为干预。按照个人偏好确定产品或供应商。这种局面极不利于全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形成,限制了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不能形成充分竞争,难以实现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目的。
本条规定旨在消除国内有关政府采购的任何歧视行为,促进依法采购,建立统一的国内政府采购大市场,创造充分竞争的环境,保护采购人和广大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释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是一个全国统一的市场,供应商有权利自由进入。二是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权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全国政府采购市场。三是自本法实施后,要逐步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消除供应商自由进入各地区、各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理解要点本法赋予了供应商自由进入各地区、各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权利,但没有明确具体措施。由于该条款政策性强,规定又比较原则,需要制定实施办法,否则不利于操作。为此,供应商应有足够的思想准备。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建立全国政府采购大市场,破除政府采购市场分割的格局,要靠改革的深化和法制的健全,这需要一个时间过程。本法实施后,供应商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对阻挠和限制其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地区、机构、个人,可以向有关方面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有关方面和法院将依据本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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