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初期,美国根据英国的代表诉讼制度的原则,并加以丰富和发展,使之演变为“集团诉讼”制度。“集团诉讼是英美衡平法上发展而来的一种诉讼制度,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集团诉讼从形式到内容都有极大的丰富和发展。”185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公开判定了集团诉讼案件——史密斯对斯沃思德特的案件。由此,集团诉讼制度在美国正式确立起来。1938年由美国国会授权联邦最高法院制定的《美国区法院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生效,该法详细地指出了哪些案件适用集团诉讼,并打破集团诉讼只适用于衡平法救济的传统,把集团诉讼引入普通法救济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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