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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涝

防治涝灾的综合技术措施。涝是雨水过多,排水不畅,以致旱地积水或水田淹水过深,导致作物减产的现象。

除涝标准

表达除涝能力的一项技术指标,又称排涝标准。设计要求达到的除涝能力,称为设计除涝标准;现在已经具有的除涝能力,称为现有除涝标准。除涝设计标准是指对一定重现期的暴雨在一定时期内排出,以保证作物生长。例如,按重现期为5年的设计暴雨进行除涝设计,则称设计除涝标准为5年一遇。设计暴雨重现期常被近似地看作工程完成后的涝灾重现期。有时除涝标准也采取定量设计暴雨(如一日暴雨 200mm不涝)和典型年暴雨(如1956年暴雨不涝)两种表达方式。提高设计除涝标准,固能提高除涝能力和除涝效益,但是工程规模、投资和费用也将相应增加。合理的设计除涝标准,常需通过经济分析和财务分析确定。中国现行设计除涝标准,一般为5~10年一遇。有些国家的设计除涝标准较高,例如,日本为10~15年一遇,澳大利亚为15~20年一遇。

表达除涝标准的还有设计排涝模数和设计排涝水位等。设计排涝模数,即单位排水面积的设计排涝流量。设计排涝模数与集水面积的乘积等于设计排涝流量。设计排涝模数的大小与设计除涝标准、集水区、蓄涝滞涝能力、作物耐淹能力和集水面积有关,可通过经验公式计算。20世纪80年代,中国各地的设计排涝模数约在0.1~0.3m3/(s·km2)之间。多雨地区、经济发达地区和小汇水面积的设计排涝模数较大,反之较小。设计排涝水位是排涝沟道设计水位和排水容泄区设计水位的总称。前者一般应低于地面高程,在不影响排涝的前提下,局部地段允许高出地面;后者涉及洪水遭遇问题,设计中常从安全出发,按同频率考虑,至于海洋型容泄区,设计中常按多年平均高潮水位考虑。

除涝措施

可分工程措施和农业措施两大类:

(1)工程除涝措施,即兴建、扩建和管好、用好除涝工程设施。对于有自流排出条件的易涝区,常采取挖沟、疏河和下移出水口等办法提高自流排水能力。对于低洼易涝区,常采取上做截流工程,下做围堤工程,同时修建排水闸和排涝站等措施,能自流排水时开闸自排,不能自排时闭闸抽排。修好除涝工程,仅为除涝准备了物质条件,管好、用好工程设施才是取得除涝实效的关键。平时抓维修,雨季抓排水,力争早排、快排、自流排,最大限度地发挥除涝效益。完整的除涝排水,不仅要及时排除地面积水,而且要及时降低地下水位,排除过多的土壤水。前者属于排涝,后者属于防渍,除涝防渍并举,才能取得除涝保收的效果。

(2)农业除涝措施,即为防涝避灾而采取的调整农业布局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等除涝措施。在低洼易涝区,选种耐涝作物,增强农田抗涝能力。必要时,把排水困难、排水代价过高的局部洼地划作蓄涝养殖区,这样既能降低排涝费用,又能发展多种经营。实践证明,农业措施与水利措施相结合,常能组成最佳的除涝措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