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zhengfu
[外文]:government
广义泛指行使国家权力的所有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狭义指国家政权机构中的行政机关。
起源和发展政府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的起源与国家的起源相联系。关于国家与政府的起源有多种理论,历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有:
(1)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自然主义观点。认为政府起源于人类倾向于过社会生活的本性和维护秩序、控制社会的需要。政府的形成和发展是与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同步的,它是由家族的父权扩大而成的。
(2)以T.霍布斯、J.洛克、 J.-J.卢梭为代表的契约论。认为人类曾经生活在没有政府与国家的自然状态中,后来人们联合起来制定契约并据此缔造了政府,目的是为了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政府由契约产生并受它约束。
(3)社会分工论。以L.H.摩尔根为先导的近现代人类学研究认为,政府起源于社会分工,政府是公共事务的管理从一般社会活动中分离出来并逐步制度化的结果,政府的出现表现人类政治分工的开始。但这些理论都没能科学地解释国家和政府的起源。马克思主义分析了私有制的产生和政治的关系,科学地指出,政府作为统治阶级行使国家权力、实施阶级统治的工具,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在原始社会末期,阶级和国家的出现,使氏族或部落的公共组织逐渐变为奴隶主的统治机构,形成了一套管理国家事务的机构。
早期国家的政府较为简单,随着国家的发展和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政府的职能不断扩大,政府机构也逐步完善。国家的性质决定政府的性质。随着社会形态的改变和国家性质的变化,历史上相继出现过奴隶制国家政府、封建制国家政府、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和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前三者是剥削阶级国家的政府,后者则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府。马克思主义认为,随着国家的消亡,政府也将消亡。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国家一切权力都集中在君主个人手中,政府机关是实现君权的工具。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逐步取得议会的权力,为了打破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资产阶级依据洛克的分权学说逐步使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立,形成分别执掌立法权与行政权的机关。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学说,主张将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分立出来。美国独立后,依据三权分立的原则建立政权组织体制,成为典型的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此后,三权分立原则成为资本主义国家建立政权机关的基本原则,资本主义国家通常都分设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执掌国家权力。由于掌握最高行政权的最高行政机关负责处理国家内政、外交、军事等日常事务,在国际交往中代表国家,是政权机关中最活跃或在一些国家是最具实质性权力的机构,因此往往被看作是政府的化身,被称为该国政府当局。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它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议机构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社会主义国家对政府通常作狭义的理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
职能政府是国家机器的最主要组成部分。政府的职能就是国家职能的具体化。国家的本质主要通过政府的活动体现出来。政府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从根本上说,政府的职能是代表统治阶级实行政治统治和管理公共事务。在任何国家,实行政治统治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暴力机器都由政府直接指挥;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也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政府的政治统治的职能是以管理公共事务的社会职能为基础的。政府的主要职权具体包括对内、对外两方面。对内,运用国家强制力维持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和实行多种社会监督,对社会的经济生活进行控制或施加影响,管理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等;对外,发展与其他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关系,运用武装力量保卫本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防止外来威胁、干涉和侵犯,维护国家的独立等。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的职能,尤其是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不断扩大。
构成和类型在现代国家,政府的结构、组成、具体职权等通常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广义上的政府通常由三个部门组成:掌握立法权的立法机关,掌握行政权的行政机关和掌握司法权的司法机关。狭义上的政府,即国家行政机关,一般设有外交、国防、公安、司法、财政、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科技、文教、体育、卫生、环境保护等机构,分别管理国家各方面的具体行政事务。
关于政府的类型,由于划分的角度和标准不同,有多种分类法。如依据国家的性质,可以把政府分为奴隶制国家政府、封建制国家政府、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和社会主义国家政府。依据政体形式区分政府,是政府分类的主要方法。如早期的分类主要以统治者的人数多少作为划分政府(政体)的标准,亚里士多德依此标准把政府分为三类:一个人统治的为君主政府;少数人统治的为贵族政府;多数人统治的为共和政府。他的分类法对后世有很大影响。现代一般根据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机关,尤其是立法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对政府进行分类。依据这种分类方法,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可分为内阁制政府、总统制政府、半总统制政府、委员会制政府等。内阁制政府和总统制政府是资本主义国家最主要的政府类型。在社会主义国家,如中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政府(行政机关)与人民代表大会不是各自分立、平等分权、相互制衡的关系,而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政府(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组成和活动必须服从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政府(行政机关)的组成人员。
行政机关负责处理日常的国家事务,为了保证在行政决策和执行中有较高的效率,除少数实行委员会制的国家外,多数国家的行政机关都采用首长负责制。中国的各级政府机关也实行首长负责制。
级次按国家管理权限范围划分,在单一制国家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在联邦制国家有联邦政府、 邦(州)政府和地方政府。
单一制国家的中央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最高行政权力,统一领导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国防、财政等方面的工作。地方政府则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下,负责管理本区域内的公共事务。有的国家,地方政府(行政机关)的首长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免;有的国家,尤其是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地方政府(行政机关)的首长则由地方各级议会选举产生。在中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联邦制国家的联邦政府代表国家。它依据联邦宪法行使国家的外交、国防、财政等主要权力,是国际交往的主体。作为联邦成员的邦(州)的政府,按照联邦宪法的规定和本邦(州)宪法、法律的规定,代表本邦(州)行使职权,并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对联邦政府负责。在一国范围内,邦(州)与邦(州)之间是地位平等与志愿合作的关系。在邦(州)政府之下通常还设有级次不同的地方政府,它们在本区域内行使邦(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并受邦(州)政府的领导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