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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商标法第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内容如下: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着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主旨

本条是关于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商标注册人相关权利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相关的权利。

根据本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商标注册人相关权利,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本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有显着特征。所谓显着特征,是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特征。商标具有显着特征,就意味着该商标不能与他人的商标相同,也不能与他人的商标近似。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显着特征,目的是方便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是否购买该商品、消费该服务的决定。

判定商标的显着特征,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2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商标注册以前,其他人可能已经依法取得了相关权利。此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就存在与他人之前获得的权利相冲突的可能。为了防止权利冲突情况的发生,避免在商标注册中产生侵权行为,保护先于商标专用权的已取得的合法权利,本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例如,一个人取得了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以后,其他人就不得以这种已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二,商标注册人相关权利。本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根据这一规定,商标已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人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是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商标注册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直接写出“注册商标”字样,也可以标明注册商标的记号。注册标记通常为字母“R”外加圈或者汉字“注”加圈,圆圈里的R表示的是英文register(注册)的起始字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