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tuntian
中国历代封建政府组织劳动者在官地上进行开垦耕作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因参加垦种者不同而有军屯与民屯之分,以军屯为主。
发展概况汉武帝刘彻元狩四年(前 119)击败匈奴后,在国土西陲进行大规模屯田,以给养边防军,这就是边防屯田。自此经魏晋南北朝、隋唐以至两宋,各代都推行过边防屯田。当统一国家分裂为几个封建政权时,出于军事需要,都很注意屯田,如魏、蜀、吴三国鼎立时,南北朝对立时,宋、金对峙时,都常在两淮地区屯田(只有三国时的蜀汉屯田在汉中和秦陇地区),东魏、北齐和西魏、北周并存时,双方在黄河两岸屯田。这些屯田虽多是设置在中原地区,但因列国分立,仍然是属于边防屯田。真正的内地屯田在东汉、曹魏、北魏和唐代曾经存在过,不过为时短暂,成绩也不如边防屯田那么显著。
金、元以来,屯田的地域分布发生了变化。女真族入主中原,为了稳定统治,驻军内外各地。金政府于驻军所在地分拨田土,兵士屯种自给,屯田由是遍及内地和边陲。元朝幅员辽阔,“内而各卫,外而行省,皆立屯田”。明代继承元代的军户制度,军户子孙世代为兵,作战而外,平时屯种。明代的兵士大致以五千六百人为卫,一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一百一十二人为百户所,军屯组织是和卫所制度相适应,卫所屯田因此遍及全国。明代为了充实边防力量,鼓励商人运粮至边地仓库交纳,由官给与盐引;而盐商惮于长途转运粮食,乃在官府拨给的边区荒地上招募游民屯垦,以所获粮食,换取盐引,称为商屯,它在整个屯田事业中所占比重很小。
屯田有时又被称为营田,原意是屯田以兵,营田以民。实际上,历代不少营田也常使用士兵,即使是民屯,通常也多采用军事编制,所生产的粮食主要也是用以供军需。
规模历代屯田规模不一。汉武帝在黄河河套以至河西张掖、酒泉一带屯垦戍卒六十万人。唐代屯田主要在辽东至陇右的北方边界,有五万顷左右。宋代屯田不多,北宋真宗时有四千二百余顷。元代在各行省普设屯田,不下十八万顷。明代达于极盛,“东自辽左,北抵宣(府)、大(同),西至甘肃,南尽滇、蜀,极于交阯,中原则大河南北,在在兴屯”,约达六十四万余顷。清代除保留漕运屯田外,裁撤卫所屯军,八旗和绿营诸兵都仰食于官府,只在蒙古、新疆和西南苗疆所在设有若干屯田,屯田制度进入尾声。
剥削形式屯田是强制人们耕种官地。曹魏、元、明的屯田兵有特殊的军籍,世袭服役,地位比较卑下;汉、唐、宋的屯田兵只是编入军队的民户,身分与屯民及普通百姓无何差异。剥削形式大体有三种:
(1)劳役地租。多是屯官给工具、种子,又常是集体劳作,收获除供屯户食用外,全部交官。唐、宋的屯田多属此类。明、清的漕运屯田,授给军户田五十亩,令其提供漕运徭役,也是一种劳役地租。
(2)分成制实物地租。曹魏的许下屯田, 用官牛的,其收获官六民四;用私牛的,对半分。西晋初年和前燕的屯田,用官牛的,官八私二;用私牛的,官七私三。
(3)定额实物租。西汉在西北的屯垦,“田六十五亩,租二十六石”(《居延汉简甲编释文》,1585简),即每亩租四斗。北魏民屯,一夫缴粮六十斛。南朝刘宋武吏屯田,每人缴米六十斛。明初,辽东每军限田五十亩,租十五石;惠帝时,军田五十亩,纳正粮十二石,供军士用,余粮十二石为地租,后余粮减为六石。清嘉庆间,伊犁屯田每兵每年交粮十三石。
作用屯田保证了边防军的粮饷需要,对于边疆可耕地的开拓和边防的巩固有积极作用。又因集中较多人力、物力,可以兴修较大的水利工程,推广一些先进的生产技术。但屯田的成绩与历代屯田的政策密切相关。大致说来,凡是设置屯田的朝代,在建国初期,屯田成绩比较显著,随着封建统治者日趋腐朽,剥削日益加重,屯田劳动者大批死亡或逃散,幸存者怠工,屯田也就逐渐变质瓦解。屯田是一种强制劳动,明清以来,分租制日益普遍化,早期所设屯田,后期多召佃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