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dichu guize
[外文]:rule of conflict
即国际私法规则,亦称适用规则和冲突规范,指由内国法或条约规定的,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而有关国家的法律互相抵触时,哪一类问题应当适用哪一种法律的规则。
抵触规则的结构由两个必要成分、即连结的对象(见定性)和连结根据组成。例如,1972年《加蓬民法典》第32条第1项关于“个人的身份能力, 适用其本国法”的规定,是一个抵触规则,其中个人的身份能力是连结的对象,而国籍是连结的根据。加蓬立法者通过国籍把当事人本国法同个人的身份能力问题连结起来,而规定个人的身份能力问题适用其本国法。又如,同法典第44条关于“有体动产适用其所在地法”的规定,把有体动产的所在地(连结的根据)同有体动产(连结的对象)连结起来,使有体动产适用该动产的所在地法。按照抵触规则应当适用的法律,称为准据法。例如,上述两个抵触规则中规定应适用的当事人本国法和动产所在地法,都是准据法。
抵触规则的种类主要可以分为单方的和全面的两种。单方的抵触规则只规定内国法的适用范围,全面的抵触规则也规定在不适用内国法的场合应当适用哪个外国法。《法国民法典》第 3条的抵触规则都是单方的。该条规定:
(1)(法国的)警察和安全的法律拘束在(法国)领土内的一切人;
(2)(在法国领土内的)不动产即使为外国人所占有,适用法国法;
(3)(法国的)关于人的身份和能力的法律适用于法国人,即使其居住于外国亦同。德国《民法典施行法》中抵触规则大多数也是单方的。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抵触规则是全面的,学说也大多数赞同采用全面的抵触规则。在采用单方抵触规则的国家,其法院一般以类推方法将这些抵触规则扩展成全面抵触规则,以便解决在不适用内国法时适用哪个外国法的问题。例如,法国法院以类推方法将《法国民法典》第3条第2、3两项转变为下列两个规定:不动产适用其所在地法;关于人的身份能力,适用当事人本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