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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饷

明朝政府对出海贸易船货收取税课以充兵饷的银两。嘉靖年间,北部边防吃紧,屡屡增兵增饷,嘉靖二十九年(1550)后,京边岁用多者过五百万,少者亦三百余万。岁入不抵岁出之半,无以支应。因此,明政府开始对东南沿海各地的私人海上贸易活动,仿南宋开海禁增税收之法,以所入饷军。隆庆元年(1567),明廷开海禁,在海澄县正式设港通商,开征洋税,准贩东西洋。万历初年,议准福建地方官奏请,将税课充兵饷,是为税饷。

税饷由海防官经管,由其向出海贸易商船发放引票。商人领取引票时须纳税,称引税。行东西洋之船,每引税银三两,行鸡笼、淡水等地之船,税银一两,后来分别增至六两和二两,引税之外,征税项目还有“水饷”、“陆饷”和“加增饷”。水饷出于船商,以船阔狭为准。行西洋船阔一丈六尺者,每尺收税银五两,一船需银八十两。每多一尺递加银五钱;二丈六尺以上阔船,每尺抽税银十两,一船抽税银二百六十两。行东洋船,每船照西洋船丈尺税则,量抽十分之七。陆饷出于铺商,以货物多寡计值征输,如胡椒每百斤抽税银二钱五分,沉香每十斤税银一钱六分等。加增饷主要征收船行吕宋的商船,以吕宋无特产,回船大多是银钱,故征水陆二饷外,每船追加银一百五十两,称“加征”,万历十六年(1588),减至一百二十两。

这种通商办法,实际是寓禁于征,力图使海上私人贸易置于封建政府的控制和支配之下。但税饷的设立,也表明封建政府在某种程度上对私人海上贸易合法地位的承认,以及中国海上贸易的规模有了较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