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对其造成损害,需要返还财产的,依照下列规定返还: (一)财产尚未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返还; (二)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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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对其造成损害,需要返还财产的,依照下列规定返还: (一)财产尚未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返还; (二)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