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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协调各国政府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事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航行规则的国际组织,简称国际民航组织。它的宗旨是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

成立经过

1944年11~12月,52个国家在美国芝加哥举行国际民用航空会议,制定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习称《芝加哥公约》),并成立国际民用航空临时组织。公约于1947年4月4日生效,内容分空中航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航空运输和最后条款四个部分。根据公约规定,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于公约生效之日正式成立,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同年5月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截至1985年12月底,共有成员国156个。

组织机构

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成员国大会,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常设机构为理事会,由33个成员国组成。理事国由大会推选,任期三年。理事会下设航行、航空运输、法律、共同经营导航设施、财务等五个委员会。秘书处是常设的执行机构,下设航行、航空运输、技术援助、法律、行政服务等五个局。在达喀尔、巴黎、曼谷、开罗、墨西哥城和利马分别设置非洲区、欧洲区、亚洲太平洋区、中东和东非区、中美和加勒比区与南美区等六个地区办事处,督促并协助各地区内有关国家建立航行设施和实施航行计划。

同中国的关系

1944年12月9日中华民国政府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上签字,1946年2月20日提交了批准书,成为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1971年11月19日,国际民航组织第74届理事会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1974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自同日起参加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活动。1974年9月,在国际民航组织第21届大会上,中国当选为理事国,在以后的两届大会上,又连续当选为理事国。1977年第22届大会决定中文作为这个组织的工作语言之一。

主要活动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主要活动如下:

(1)统一国际民航技术标准和国际航行规则。至1984年底,国际民航组织已制定了18个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文件作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附件,即:一、人员执照;二、空中规则;三、航空气象;四、航图;五、计量单位;六、航空器运行;七、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八、航空器的适航;九、简化手续;十、航空通信;十一、空中交通服务;十二、搜寻和援救;十三、航空器失事调查;十四、机场;十五、航空情报服务;十六、航空器噪声;十七、安全保卫;十八、危险品运输。此外,还制定了若干航行服务程序。

(2)协调世界各国国际航空运输的方针政策,推动多边航空协定的制定,简化联运手续,汇编各种民航业务统计,制定航路导航设施和机场设施服务收费的原则。此外,还编印了关于国际航空运输发展情况、运价、航空邮运、货运、联营、旅游等研究文献。

(3)研究与国际航空运输有关的国际航空公法和影响国际民航的私法中的问题。到1981年止已制定了包括关于航空客货赔偿、防止危及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为、对地(水)面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赔偿、承认航空器所有权等13项公约或议定书。

(4)利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技术援助资金,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民航技术援助。方式是派遣专家、顾问、教员,提供助学金和设备等。

(5)组织联营公海上或主权未定地区的导航设施与服务。

国际民航组织以英、法、西、俄四种文字出版各种民航技术经济和法律文件,主要有公约附件、航行程序、训练手册等,并出版月刊《国际民航组织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