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犯具有以下特征: (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本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 (2)典型的结合犯是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用公式表示就是:甲罪+乙罪=丙罪,丙罪便是结合犯。刑法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其中的一个罪的,也可以视为结合犯。 (3)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被结合为另一新罪后,失去原有的独立犯罪的意义,成为新罪的一部分。 (4)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为另一个独立新罪,是基于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 对于结合犯,当然以所结合的新罪论处,即以一罪论处.而不能以数罪论处。但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典型的结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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