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将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汇给境外代付行,代付行已在当地缴税,是否还要追回?代付地税务机关要退还代付行才能汇回我国境内,是否存在双重征税行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你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利息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没有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可以处未扣缴税款金额0.5倍~3倍的罚款,并追缴纳税人税款。如果我国与非居民纳税人所在国有税收协定,其同一笔利息收入被双重征税时,纳税人可根据协定的规定,向没有征税权的国家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退税,或申请启动相互磋商程序,解决双重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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