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百科大全 |

欧洲投资银行

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合资经营的金融机构。根据1957年《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罗马条约》)的规定,于1958年1月1日成立,1959年正式开业。行址设在卢森堡。

宗旨

《罗马条约》第130条规定,欧洲投资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业务重点是对在共同体内落后地区兴建的项目、对有助于促进工业现代化的结构改革的计划和有利于共同体或几个成员国的项目提供长期贷款或保证;也对共同体以外的地区输出资本,但贷款兴建的项目须对共同体有特殊意义(如改善能源供应),并须经该行总裁委员会特别批准。对与共同体有联合或订有合作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一般按协定的最高额度提供资金。

资金来源

主要由成员国分摊,也从共同体内外资本市场筹措,还有成员国提供的特别贷款。银行成立之初资本为10亿美元,由六个成员国即联邦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按比例分摊。1973年1月,英国、爱尔兰和丹麦加入共同体,1981年1月希腊加入,1986年1月葡萄牙和西班牙加入,共同体扩大为12国,欧洲投资银行的成员也扩大为12国。1979年欧洲货币体系成立,计价资本改为欧洲货币单位。截至1987年底,12国认缴资本总额为188亿欧洲货币单位,其中已缴25.959亿,同期该行资产总额为428.753亿。

业务活动

主要是吸收资金,为欧共体国家的地区发展、能源开发、兴建公共设施和改造老企业提供贷款。该行还受欧共体其他组织机构的委托,通过发行债券在资本市场上筹资,并代为管理上述信贷资金。该行还为欧共体代管援助非洲、加拿大、太平洋地区和国家发展地方工业的风险资金,向上述地区工业、农业、能源和旅游部门提供低息贷款。在欧共体以外地区的业务,主要分布在地中海周围的一些欠发达国家和地区,如土耳其、南斯拉夫、阿尔及利亚、摩洛哥等,还有非洲地区、太平洋及加勒比海地区的共计78个国家内。该行向上述国家提供的贷款特别优惠,期限也较长,一般是30~40年,利率为1~4.5%。欧洲投资银行对欧洲原子能联营的筹资活动也提供帮助,它受该联营的委托,负责审查其成员国的借款申请书,并在贷款确定后,负责管理贷款的使用。

组织机构

(1)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其成员一般由12个成员国的财政部长组成,设主席1人。理事会负责制定银行信贷及其他业务的一般方针政策。

(2)董事会,由理事会根据成员国政府和欧共体委员会的提名所任命的董事和候补董事组成。共有董事22人,候补董事12人。董事会负责制定银行日常业务的经营方针,保证银行的经营活动符合《罗马条约》确定的原则。

(3)管理委员会,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主持银行日常业务。委员会设行长1人,副行长4人,理事和副理事若干人,都是共同体各国的经济金融专家。委员会设7个部:总管理部、共同体融资部、共同体对外融资部、资金部、国民经济部、法律问题部、技术咨询部。

(4)审查委员会,设主席1人,委员若干人,负责审查该行的业务情况。

欧洲投资银行的分支机构有:设在罗马的意大利部和设在伦敦的联络处,它们主要为在意大利和英国兴建的工程项目提供信贷。还有设在布鲁尔的代表处,主要与共同体其他机构进行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