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六区并入第五区。各区人民公署改为区公所。
1952年4月,将第四区和第五区的7个乡划出,设立郊区。
1953年11月,经省政府批准,第一区更名为城中区,第二区更名为城西区,第三区更名为东关回族自治区,郊区不变。
1954年5月,经省政府批准,从湟中县划入部分区域,扩大西宁市管辖范围:东至杨沟湾,西至刘家寨,南至红庄,北至上朝阳。7月,市政府决定:将郊区划分为东郊区、西郊区。
1956年8月,青海省人民委员会批准,西宁市由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国务院1960年1月批准);撤销西宁市城东区、城西区、东关回族自治区和东郊区、西郊区,设立城中区、城西区、城东区三个县级区。西宁市管辖范围东至高寨,西至扎麻隆,南至总寨,北至新城。
1957年12月,撤销城东区、城西区,所辖城市街道划归城中区,农村各乡由西宁市直接领导。
1959年12月,西宁市设立县一级城中区,辖后子河、多巴、总寨、小峡4个公社(国务院1960年1月批准)。
1960年1月,国务院批准,将青海省人民委员会直接领导的湟中县划归西宁市领导。4月,青海省人民委员会批准,调整西宁市行政区划:撤销城中区,在原西宁市辖区(含农村)设立县一级的城东区(驻东关大街)、城西区(驻小桥),以市郊多巴公社及湟中县划入的维新、上五庄、李家山公社设立县一级的通海区(驻多巴),以市郊小峡公社高寨、红庄大队及湟中县划入的平安、三合公社设立平安区驻平安驿)。7月,将西宁市元朔、新城2公社及后子河公社黄家寨大队划归大通县
1961年5月,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撤销西宁市城西区,所辖城区部分并入城东区,将城东区更名为城区,原城西区所辖农村分别划归通海区和湟中县。8月,省委决定,将大通县、湟中县、互助土族自治县仍划为省直属县(国务院1962年1月批准确认)。
1962年3月,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撤销西宁市通海区、平安区,将通海区所辖各公社,平安区所辖小峡、高寨两个公社由西宁市直接领导,平安区平安等公社划归湟中县领导,哈拉直沟等公社划归互助土族自治县领导。4月,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撤销西宁市城区,将城区所辖各城市公社由西宁市直接领导。6月,将西宁市所属上五庄等16个公社划归湟中县,红崖子沟等2公社划归互助县。
1963年2月,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恢复西宁市市辖区建制,在西宁市市区(原“城区”辖区)设立城中区、城东区、城西区三个区,市郊的中庄、十里铺、沈家寨、彭家寨、二十里铺、马坊、大堡子等7公社仍由西宁市直接领导(设立中共西宁市郊区工作委员会具体领导)。4月,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将后子河、润泽、长宁3公社划归大通县领导,多巴、拦隆、小峡等公社、大堡子等8个生产大队划归湟中县领导,高寨公社划归互助土族自治县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