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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土

国家主权管辖的地域范围。包括陆地、河流、湖泊、运河、地下层、与陆地相毗连的海港、内海湾、领空和领海。亦称国土。领空是一国领土的组成部分,指一国陆地、水域和领海的上空。领海也是领土的组成部分,指沿海国从海岸基线向外伸展一定宽度,并属其主权管辖下的海域。一国的领土由疆界同他国领土及公海分隔。

国家对领土有绝对管辖权,这种管辖权称为国家领土最高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不容许被破坏。国家有权对其深度无限的地下层资源进行勘探、开采,修建隧道,敷设管道及电报电话线以及经营其他任何事业。国家对领空有绝对管辖权,并能自行规定有关领空法律制度。国家有权禁止任何外国飞机在领土上空飞行,外国飞机侵入一国领空就是对国家主权的侵犯。但各国可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进行定期空中往来,允许民用飞机临时进入和通过领空的便利。军用飞机必须先得到同意,方可进入一国领空。领空的主权包括其毗连的领海上空。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一部分,完全受沿海国主权管辖,管辖范围包括领海以上空间、领海海床和海底下层。沿海国有权按其海岸的具体情况,采用低潮基线或直基线或两种基线兼用,以划定自己的领海。中国划定领海宽度的方法,系采用直基线。关于领海宽度国际尚无统一规定。各沿海国得按其本国地理特点、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并照顾邻国正当利益和国际航行便利的原则,合理规定领海范围。目前各国领海宽度从3海里起以至4、6、10、12、18、25、30、130、200海里不等。

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三条“领海的宽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线为止。”中国政府于1958年9月4日宣布领海宽度为12海里。沿海国还有权颁布相应法令和规则,并为保护其人民的经济利益和安全,对于领海采取必要的措施。例如,关闭领海某些地段(这种地段称为禁区)或临时停止外国船只通过领海某一部分或全部等。疆界作为划分领土的界限同样是不可侵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