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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股权权能的股票收益权

作为股权权能的股票收益权

股权为股东享有的权利,详言之,即我国《公司法》第4条所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作为一项集合性权利,虽然股权的性质仍存在众多学说分歧,但人们对于股权内容均有着基本一致的认识。

按照“自益权”(大陆法系)/’’财产权”(英美法系)和“共益权”(大陆法系)/“公司管理权”(英美法系)的划分标准,股东在我国《公司法》项下享有的“股东自益权/财产权”包括:(1;有限公司新增资本优先认缴权(第35条);(2)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付请求权(第133条);(3)股份转让权(第138条);(4)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第187条);(5)有限公司股东异议赎回请求权(第75条);(6)股票失效确认权和申请补发权(第144条);(7)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优先购买权(第72条)和强制执行优先购买权(第73条);(8)按比例股利分配权(第167条);(9)继承权(第76条);X10)股份公司新股认购优先权(第134条);(11)股利分配请求权;(12)股份公司股东异议股份赎回请求权(第143条)。股东在我国《公司法》项下享有的“股东共益权/公司管理权”包括:(1)股东大会出席权及表决权(第104条);(2)有限公司知情权(第34条)和股份公司知情权(第98条);(3)股份公司股东建议权(第98条);(4)股份公司股东质询权(第98条);(5)临时股东会和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第40条、101条);(6)股东会议决议撤销请求权(第22条);(7)强制解散公司权(第183条)。

尽管我国《公司法》并无“股票收益权”的这一法定权利,但从法学的权能理论看,“股票收益权”实为股份公司股东为实现其财产收益依法享有的法律权利和具体股权内容。参照上述股权分类,“股票收益权”涵盖了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按比例股利分配权、股利分配请求权等多项内容。有待辨明的是,股份转让后受领转让价款的权利是否属于“股票收益权”?根据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大基本权能的一般理解,收益仅指收取股票孽息和使用利益,而不涉及处分股票后的变现价值。但考虑到为股票转让所得是《公司法》第4条中“资产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相应放宽“股票收益权”的外延,仍有探讨的余地。此外,需要与上述“股权收益权”区别的另一个概念是股东的“债权人性权利”,即“股东收益权”通过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而被具体化或现实化的权利,例如因股东会承认股利分配议案而使股东享有的特定股利分配请求权。该等“债权人性权利”虽山股东地位而发生,但其一旦成立便从股权中独立出来,变为股东对公司的一般债权,不再是股权的一部分。